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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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农局规20243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更好地规范我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我市制定了南宁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25日南宁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农政改发202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桂农厅规2023)5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本办法所称土地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
3、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第三条土地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第四条土地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第五条土地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
4、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第六条南宁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流转、流转合同管理,以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流转、流转合同管理,以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及流转服务体系相关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农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七条土地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土地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无争议纠纷。(二)交
5、易双方具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真实意愿。(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土地流转用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当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政策规定。(五)其他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应具备的条件。第八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第九条土地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十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机构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和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地块、面积、权限和期限等内容,并由承包方和受托方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
6、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的土地经营权统一流转,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并履行书面委托手续。第十一条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十二条土地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第十三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
7、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十四条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对土壤进行改良,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以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三章流转方式第十五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出租(转包)方式,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二)入股方式,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三)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流转方式。第十六条
8、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第十七条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土地用于种植经营多年生作物品种以及高投入设施农业的,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办法租赁,也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明确在二轮承包期限到期后,受让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第十八条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后入股农业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实现股份或股权收益分红。土地经营权入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入股的土地不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第四章流转合同第十九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
9、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或委托受让方向发包方备案。符合分级备案条件的流转合同,应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对应层级的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十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第二十一条土地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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