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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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应急202439号)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为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杭州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12月27日杭州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为,维护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
2、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规范提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应急2024)1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提供安全生产咨询、评审、评估等技术、管理服务,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受聘(雇)于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机构负责人、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本办法所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是指受聘于服务机构并在该机构有效延续缴纳养老保险三个月以上的技术人员,或者持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注册类职业资格证书且注册在受雇服务机构的退休返聘人员。
3、第三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安全评价、技术检测以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等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服务准则,做好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辅助工作。服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服务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在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置,且经营(业务)范围应包含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相关内容。第六条服务机构应在浙江省“工
4、业企业安全在线”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平台)登记,并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在系统平台上进行从业告知。第七条服务机构应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程序、服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和从业人员档案等。系统平台通过模型赋分,确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个级别。信用等级评分满分为100分,A级为90分(含本数)以上;B级为80(含本数)90分;C级为60(含本数)80分;D级为60分以下。第八条专职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二)持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注册类职业资格证书且注册在所属
5、服务机构;(三)持有未注册在其他单位的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四)具备理工科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专业技术工作一年及以上。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及以上服务机构从业。第九条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由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二者不得由同一人担任。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社会化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过程控制负责人对整个服务过程实施有效管理,确保服务过程满足机构的过程控制要求,满足可追溯管理的要求。第十条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
6、日内将变化情况更新录入系统平台。第十一条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第十二条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专职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协议。鼓励服务机构为退休返聘人员、兼职技术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第三章从业规范第十三条服务机构应加强培训教育,通过学习提升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服务机构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参加杭州市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培训,提升技术人员的技术能力水平。第十四条服务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职业准则,合法、合规承接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签订合同前
7、,应进行前期调研、服务项目需求识别;签订服务合同后,服务机构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且项目负责人应为专职技术人员。第十五条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签订双方单位名称、地址,服务的内容、方式、频次和要求,开展服务活动的技术人员专业能力信息,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和方式,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及其违约责任等。服务项目合同中应设置廉洁从业条款或单独签订廉洁从业协议。合同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委托单位及服务机构均不得在服务合同中设置免除本单位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的条款。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服
8、务机构在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根据服务合同要求跟踪指导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且服务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七条服务机构应建立服务档案,并根据服务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留存的文字或影像等资料。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三年。服务档案应当包括服务项目档案目录、服务合同、服务过程的原始记录单、现场影像资料、服务质控流转单以及书面结论文件。第四章政府委托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含派出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政府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原则上根据信用评级择优选择。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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