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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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榕卫规20242号各县(市)区卫健局、高新区教育和卫健局,市属各医院、市级民营医院,有关行业医院:为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加强我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推动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我委制定了福州市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12月23日福州市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
2、福州市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市质控中心)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推动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质控中心是指由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委托或者指定的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第三条按照质控中心的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质控中心分为临床类质控中心、医技类质控中心和管理类质控中心等。第四条市质控中心与县(市)区质控中心共同组成本市医疗质量控制网络,实行
3、市、县(市)区两级管理,覆盖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五条市卫健委负责市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与考核,成立市质控中心管理委员会,由市卫健委领导、挂靠单位领导共同组成,负责市质控中心的管理、考核等组织实施工作,对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市质控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医政医管处负责人兼任。第二章工作职责与产生机制第六条市质控中心在市卫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各相应质控中心业务指导,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推动本专业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专业医疗质量安全与控制的规划、方案和具体措施,经市卫健委备案后实施。(二)拟订本专业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4、收集、分析本专业质控指标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编写年度本专业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三)加强本专业领域质量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的质控培训工作。(四)制定本专业质控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质控评价检查,反馈评价检查结果。(五)对质控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进行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质控整改建议,追踪整改落实情况;发现疑似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上报市卫健委。(六)对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医疗质量安全现状、基本建设标准、人员资质、相关技术及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论证,为市卫健委决策提供依据。(七)推进本专业质控信息化建设,建立质控信息资料数据库。(八)指导县(市)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九)完成
5、市卫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七条原则上市质控中心的质控工作应覆盖市卫健委发证的所有医疗机构,并对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证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抽查。第八条市质控中心的设置应当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为基础,同一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原则上只设定一个本级质控中心。第九条市卫健委可根据有关规定或质量控制管理工作需要,设置市质控中心或对已设置的市质控中心进行撤销、变更、整合等调整。市卫健委通过指定或遴选等方式确定拟承担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挂靠单位)。第十条采取指定方式确定的市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由市卫健委研究决定。采取遴选方式择优确定的市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
6、市卫健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置规划,明确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并提出拟承担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所需的条件。(二)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按要求申报,其中,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向市卫健委申报,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首先向所在辖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辖区申请单位进行初步遴选后,每个专业可向市卫健委推荐不超过1家单位参加遴选。(三)市卫健委根据各县(市)区推荐情况和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情况进行初步遴选后进入竞选答辩。(四)市卫健委组织竞选答辩,并根据竞选答辩情况,按照相应程序确定挂靠单位和质控中心主任。(五)首次成立或更换挂靠单位的市质控中心设1年筹建期,
7、筹建期满验收合格后正式确定。第十一条申请成为市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二级及以上医院或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具备相应技术和管理能力。(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全国、全省或本市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或是国家、省、市级医学重点(扶持)学科,或是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临床重点专科。(三)所申请专业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诊疗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三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等方面的支撑保障。(五)能够承担市卫健委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第十二条申请成为市质控中心挂靠单
8、位的机构,应当向市卫健委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二)本单位相关专业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的情况。(三)本单位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的开展情况。(四)拟担任质控中心主任的资质材料,拟负责具体质控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数量、资质材料。(五)拟开展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的思路和举措。(六)拟提供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的相关保障情况。(七)市卫健委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答辩评委专家组由熟悉掌握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情况,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临床、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按照“系统均衡、单位回避的原则确定。第十四条市卫健委对市质控中心挂靠单
9、位及质控中心主任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卫健委正式发文公布。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市质控中心原则上设1名主任,并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秘书。市质控中心主任、秘书由挂靠单位推荐并报请市卫健委审核同意后确定。第十六条市质控中心应当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本中心质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并落实具体工作。每个质控中心只设置1个专家委员会。市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数量不超过25名(含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其中本中心挂靠单位委员数量不超过3名。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秘书由质控中心主任、秘书兼任。可以设置不超过3名副主任委员,其中至少2名由非本中心挂靠单位专家担任。原则上不设名
10、誉主任、顾问等荣誉职位。委员名单由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推荐,报市卫健委审核同意后确定。第十七条市质控中心委员原则上为正式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并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二)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两年内未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四)主任委员原则上是挂靠单位的本专业学科带头人,并符合以下条件之L担任本学科省级学会或专科分会委员以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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