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284-2012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住建部2012年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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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刖B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L总则;2.术语和代号;3.金融设施分级;4.供配电系统;5.配变电所;6.应急电源;7.低压配电;8.配电线路;9.照明与控制;10.节能与监测;11.电磁兼容与防雷接地;12.智能化集成系统;13.信息设施系统;14.信息化应用系统;15.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7.电气防火;18.机房工程;19.自助银行与自动
2、柜员机室。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258号,邮政编码:200041)o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国际商业机器全球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欣高新技术
3、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溯高美索克曼电气(上海)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陈众励李军朱文王力坚陈琪李炳华钟景华杨德才郭晓岩陈建飕陆振华陈志堂胡戎叶海东邓清成红文翁晓翔赵济安邵民杰俞勤潮陈亮黄文琦陈维克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张文才侯维栋孙兰温伯银王金元程大章杜毅威周爱农王东林俞志敏海青胡毅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andSymbols22.1 Terms22.2 Symbols33 ClassificationofFinancialFacilities44 ElectricPowerSupplySystem54.1 GeneralReq
4、uirements54.2 loadGradingandPowerSupplyRequirements54.3 TheDistributionSystemanditsMonitoring75 Substation85.1 GeneralRequirements85.2 TheSubstationLocation85.3 DistributionTransformer95.4 TheElectricPowerCapacitorDevices96 EmergencyPowerSupply106.1 EmergencyGenerators106.2 UninterruptedPowerSupplyS
5、ystem(UPS)117 LowVoltageElectricalPowerDistribution147.1 GeneralRequirements147.2 Low-voltageDistributionSystems147.3 Low-voltageElectricAppliance158 DistributionLine168.1 GeneralRequirements168.2 CableandInstallation169 LightingandControl179.1 GeneralRequirements179.2 LightingQuality179.3 LightingD
6、esign189.4 EmergencyLighting189.5 LightingControl1910 EnergySavingandMonitoring2110.1 GeneralRequirements2110.2 LoadCalculation2110.3 DataCenterEnergyEfficiency(PUE)2210.4 EnergyMeasurementandMonitoring2211 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LightningProtectionandGrounding2411.1 GeneralRequirements2411.2
7、PowerQualityandInterferencesuppression2411.3 LightningProtectingforInformationSystemsOfFinancialFacilities2412 IntelligentSystemIntegration2612.1 GeneralRequirements2612.2 SystemFunctions2613 InformationFacilitySystem2713.1 GeneralRequirements2713.2 CommunicationandNetworkFacilities2713.3 Integrated
8、WiringSystem2813.4 Calling&.DemonstratingSystem2814 InformationApplicationSystem3014.1 GeneralRequirements3014.2 PropertyManagementSystem3015 BuildingManagementSystem3115.1 GeneralRequirements3115.2 ECCMonitoringSystems3116 SecurityTechnicalSystem3316.1 GeneralRequirements3316.2 SystemDisposition331
9、6.3 SystemDesign3417 FireProtection3517.1 GeneralRequirements3517.2 AutomaticFireAlarmSystem3517.3 FireLinkageControlSystem3617.4 ElectricalFireMonitoringSystem3617.5 TheElectricalFirePreventionMeasuresofDataCenter3718 DateCenterEngineering3818.1 GeneralRequirements3818.2 ArchitecturalRequirements38
10、18.3 AirConditioning3918.4 FireProtection4018.5 Grounding4018.6 Anti-staticMeasure4018.7 ECCRoom4119 Self-serviceBank&.AutomaticTellerMachineRoom4219.1 PowerDesign4219.2 Security42AppendixACalculationforReliabilityIndexofElectricPowerSupplySystem43AppendixBCalculationofGeneratorCapacityMatchingUPSSy
11、stem46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48ListofQuotedStandards49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511总贝!l1.0.1为规范金融建筑的电气设计,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金融建筑及其设施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银行金库、货币发行库等特殊金融场所的电气设计。1.0.3金融建筑电气设计应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电气产品。1.0.4金融建筑中的非金融设施的电气设计,可按现行行
12、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执行。1.0.5金融建筑的供配电、安全技术防范、信息设施、电磁兼容与防雷接地等系统应与该建筑物中金融设施的等级相适应。1.0.6金融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和代号2.1 术语2.1.1 金融建筑financialbuilding为银行业及其衍生品交易、证券交易、商品及期货交易、保险业等金融业务服务的建筑物。2.1.2 金融设施financialfacilities金融建筑物中直接服务于金融业务的各种设备及其场所,包括计算机房、电源室、专用空调设备、营业厅等。2.1.3 数据监控中心enterprisecommand
13、center(ECC)数据中心中用于对电源、空调、消防设备等辅助设备实施集中监测、集中操作和集中管理的场所。2.1.4 银行营业场所bankingbusinessplace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营业厅(室)、与营业厅(室)相连通的库房、通道、办公室及相关设施。2.1.5 自动柜员机automatictellermachine(ATM)银行提供给客户用于自行完成存款、取款、缴费和转账等业务的设备。2.1.6 自助银行selfservicebank(SSB)银行设立的电子化无人值守营业场所,由客户使用银行提供的自动柜员机、自动存款机等设备,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
14、技术,自行完成取款、存款、转账、缴费和查询等金融服务。2.1.7 银行金库bank-vaults中央银行货币发行库与主要存在于商业银行的现金业务库。2.1.8 货币发行库issuance-vaults保管国家待发行的货币一一发行基金暨黄金储备的金库,是5配变电所5.1 一般规定5.1.1 本章适用于交流电压为35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5.1.2 配变电所的设计方案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确定,并宜适当考虑发展的余地。5.1.3 配变电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UO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OO6OQ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并
15、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的有关规定。5.2 所址选择5.2.1 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5.2.2 级金融设施应设数据中心专用配变电所,且应接近负荷中心;2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专用配变电所不宜设置在地下室的最底层,当设在地下室的最底层时,应采取预防洪水及消防用水淹渍配变电所的措施;3特级金融设施专用配变电所至主机房电源室的低压线路应双路径敷设,一级金融设施专用配变电所至主机房电源室的低压线路宜双路径敷设。5.2.3 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时,宜设置空调设备或机械通风与去湿设备。5.2.4 分期实施的金融设施的配变电所应预留后续配变电设备的安装空间、设备搬运及线缆敷设通
16、道;后续工程施工时不得危及既有金融设施的安全运行。5.2.5 特级金融设施的专用配变电所中,不同电源的配变电设备应分别设置房间;控制(值班)室中,不同电源的监控设备之间宜采取隔离措施。5.3 配电变压器选择5.3.1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主机房应设置专用变压器。5.3.2 二级金融设施的主机房宜设置专用变压器。当主机房与其他负载合用变压器,且条件许可时,可为主机房UPS设置隔离变压器,并应将隔离变压器出线侧的中心点接地。5.3.3 金融设施宜选用空载损耗较低且绕组结线为Dynl型的配电变压器。5.3.4 金融设施专用变压器的负载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高于75%;2应具备短时间维
17、持所有重要负荷正常运行的能力;3当谐波状况严重时,变压器应降容使用。5.4 电力电容器装置5.4.1 应根据谐波特性合理选择电容器的电气参数。5.4.2 当负载的谐波含量超过规定限值时,应根据其谐波特性采取抑制措施。6应急电源6.1 应急发电机组1.1 .1热电联供系统、风力发电系统及太阳能发电系统不得作为金融设施的应急电源,燃气发电机组不宜作为金融设施的应急电源。1.2 .2应急发电机组输出功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发电机组的输出功率及台数应根据负荷大小、投入顺序以及负载的最大启动电流等因素确定;2当负荷较太时,宜采用多机并列运行;当机组台数较多时,可实施发电机组分组、分区供电;3当谐波状
18、况严重时,发电机组应降容使用;4金融设施中,当发电机组的主要负载为UPS时,发电机组容量选择应考虑UPS的功率因数、电池组充电功率、谐波等因素对发电机负载能力的影响,并应按本规范附录B计算确定;5当发电机组的容量较大、供电距离较长,并经技术经济论证认为合理时,可采用IokV或6kV发电机组;6金融设施应急发电机组的冗余形式应符合表6.L2的规定:表612金融设施应急发电机组的冗余形式金融设施等级应急发电机组的冗余形式特级N+X冗余(XN)一级N注:N、X均为自然数。6.1. 3发电机组及其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用自启动发电机组,当公共电网中断供电时,机组3营业厅等场所的金融业务专用电源
19、插座回路;4其他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设备与场所。6.2.2UPS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供电时间等要求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UPS容量的选择应考虑负载的特性及冗余形式;2 UPS进线端的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5,总谐波电流畸变率(THD3)不宜大于15%;3当UPS的总容量大于等于20OkVA时,其在线工作效率不宜低于92%;当UPS的容量小于20OkVA时,其在线工作效率不宜低于93%;3 当多台UPS并列运行时,宜采用随负载增长分批手动或自动投入的工作方式。6.2.3UPS蓄电池组的容量(安时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设有应急发电机组时,主机房UPS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5min。2当未
20、设置应急发电机组时,特级、一级金融设施UPS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2h,二级金融设施UPS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8h。6.2.4UPS的冗余形式宜符合表6.2.4的规定。表6.2.4IJPS的冗余形式金融设施等级UPS的冗余形式特级2N或2(N+1)一级N+X(XN)二级N+1三级N注:N、X均为自然数。6.2.5当不间断电源系统采用双母线馈电时,双母线之间应设置电源同步装置,并应确保两个UPS输出端电压差不超过8队相位差不超过10,且电源同步装置应采取冗余措施。7低压配电7.1 一般规定1. 1.1本章适用于金融建筑中工频交流电压100O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系统设计。7. 1.2金融建筑中直
21、接为金融设施服务的配电系统不得采用TN-C系统。8. 1.3金融设施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参数应符合表7.L3的规定。表7.1.3金融设施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参数金融设施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稳态电压偏移范围(%)+2+513+7稳态频率偏移范围(HZ)+0.20.5+1.0电压波形畸变率(%)35588-107.2 低压配电系统7.2.1 2.1金融设施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独立于建筑物中的其他配电系统。7.2.2 主机房不间断电源、专用空调、照明、插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设备应采用放射式配电。7.2.3 金融设施低压配电系统的短路和过载保护装置应具有选择性。7.2.4 特级金融设施的终端配电柜中可设置中性
22、点对地电压监测仪表。7.2.5 金融设施低压配电系统中的电源分配单元(PDU)应具有配电、防雷、电源监测等功能。续表9.2.6房间及场所参考平面及其高度照度标准值(Ix)UGRRa营业柜台台面5001980客户服务中心普通0.75m水平面20022260VIP0.75m水平面3002280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所交易厅0.75m水平面30022280数据中心主机房0.75m水平面5001980保管库地面20022280信用卡作业区0.75m水平面30019280培训部0.75m水平面3002280自助银行地面20019809.3照明设计9. 3.1营业柜台等场所宜设置局部照明。10. 3.2照明
23、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源插座和照明灯具应分别设置配电回路;2特级金融设施营业厅、交易厅及其他大空间公共场所的照明灯具应由两个回路供电,且应各带50%灯具并交叉布置;3一级金融设施营业厅、交易厅及其他大空间公共场所的照明灯具宜由两个回路供电,且宜各带50%灯具并交叉布置;4库房禁区、特级金融设施警戒区等重点设防部位应设置警卫照明;5营业厅、交易厅等场所应设值班照明。9.4应急照明9. 4.1应急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仍须维持正常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2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置疏散照明。9.5.2离行式自助银行、自动柜员机室的照明系统应由安防监控中心(室)或值班室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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