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作物种子进口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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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作物种子进口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暂时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批复要求,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作物种子进口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农作物种子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本办法中进口农作物种子包括研究用种质资源、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本办法所称畜禽,
2、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本办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农作物种子进口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审批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口农作物种子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经海关监管放行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第六条进口农作物种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进口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二)申请进口大田用商品种子的,应当取得相应作物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
3、可证(生产经营方式为进出口);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参考有关国际标准执行;进口种子属于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应当经国家或者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进口种子属于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进口种子属于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但未经登记,或者属于未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首次引进时需提交至少2个不重叠生育周期的引种试验报告;(三)申请进口试验用种子的,应当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每个进口品种,种子以10亩播量,苗木以100株为限。第七条申请进口农作物种子,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4、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农作物种子申请表;(二)进口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三)进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当提交生产经营方式为进出口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于首次进口的,属于主要农作物的,应当提交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或者提供审定编号;属于非主要农作物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者提供登记编号或者引种试验报告;对于非首次进口的,应当提供品种的进口审批表或者审批表编号;(四)申请进口研究用种质资源和试验用种子的,应当提交研究试验方案或者种植试验方案;(五)申请进口对外制种用种子的,应当提交对外制种合同。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准予许可
5、的,签发审批表;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审批表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限或者需要改变进口种子的品种、数量、进口国家或地区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三章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第九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引进的目的明确、用途合理;(二)符合国家和海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三)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来自非疫区;(四)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第十条申请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申请表;(二)畜禽遗
6、传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因没有种畜禽而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饲养能力的相关说明文件,审批期间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四)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定机构出具的种畜系谱或者种禽代次证明;(五)首次引进的,同时提交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拟开展中间试验的方案,以及种用畜禽遗传资源的产地、分布、培育过程、生态特征、生产性能、群体存在的主要遗传缺陷和特有疾病等资料;(六)符合技术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准予许可的,签发审批表;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其中,首次引进
7、畜禽遗传资源的,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送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评估或者评审。评估或者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审批表有效期为6个月;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0个工作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延续期不得超过3个月。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进口农作物种子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农作物种子和畜禽遗传资源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海关进行申报,海关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第十三条申请引进研究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应当在入境之日起一年之内向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库提交适量种质材料用于登记保存,登记名称等信息不得擅自更改。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
8、资源的单位,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数量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报送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第十四条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试验、生产、销售,不得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境内其他地区。进口的试验用种子及其收获物不得销售,申请进口对外制种用种子的,进口种子及其收获物不得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利用、繁育和饲养。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大田用农作物商品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用种安全跟踪评价。对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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