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轨道交通S1线玉山广场站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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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轨道交通Sl线玉山广场站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范围玉山镇前进路5号、12号、280号;前进西路237号、19号、262-264号、188-198号(双号)、196-1号、198-1号、280号、284号2号楼东第一间、212号、296-298号、177号、179号、181号、185号、187号、189号、193号;亭林路2-22号(双号);人民路106号、128号、158号、11
2、2号;前进菜场;玉山镇前浜路22-40号(双号)、46-2号、46-4号、46-3号;地下车库及立体车库(西苑商园4号楼使用);机关幼儿园3号教学楼;常乐里3、4号楼;青春里5号楼。(上述楼号、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范围图为准)该项目共计征收约114户,其中住宅48户,商业57户,非商业9户,建筑面积约42100平方米。二、实施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为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昆山市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土地和房屋的权属人。四、征收补偿政策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执
3、行昆山市现有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具体为关于对昆山市市区房屋征收计户规则、房屋分类、面积认定等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昆住建(2013)123号)、关于昆山市老城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等发放标准的通知(昆住建(2016)27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老城区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奖励意见的通知(昆政规(2018)3号)等。(一)补偿方式涉及市属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征收,由主管部门牵头,产权单位为责任人,各自做好搬迁及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等各项工作并自行安排好办公场所,原则上不实行产权调换(进行货币补偿或资产核销)。涉及私有房屋征收采用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但下列情形除外:L征收非公益
4、事业房屋附属物的,不作产权调换。2.征收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算差价。(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5、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协商选定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名录中公开抽签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三)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
6、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四)不履行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
7、门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补偿金额1 .经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基数为:(1)住宅用房:32000元/平方米。(2)商业用房:沿亭林路一层59500元/平方米,二层35700元/平方米,三层23800元/平方米,四一六层20800元/平方米;沿前进路一层62000元/平方米。(3)办公用房:13200元/平方米。2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
8、并已经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情况,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3 .计户规则(1)征收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则计户:单位、个人住宅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房屋计户;同一住宅有多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按一户计。租住直管公房以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出租单位证明计户。租住单位自有房屋以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出租单位证明计户。已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住宅,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房屋计户。同一住宅有多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按一户计。(2)征收非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则计户:自用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9、和有效营业执照计户;同一非住宅有多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按一户计。出租房屋的承租户以租赁双方的有效合同(协议)和有效营业执照计户。4 .住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和房屋所有人、面积认定按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住建(2013)123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收房屋经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后,若测绘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记载的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测绘面积认定;若测绘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记载的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记载的面积认定。未登记的建筑,由规划部门认定和处理。5 .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补偿土地使用权面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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