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非住宅类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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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TIANJINCOMMERCIALhousesalecontract(JF-2024)非住宅类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填写说明专业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商品房基本情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房屋登记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其他事项填写说明1 .本合同文本为非住宅商品房示范文本,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适用于非住宅类商品房销售。2 .签订本合同文本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天津市商品房销售
2、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3 .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含电子签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4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5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
3、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合同。6 .出卖人与买受人在本合同文本中约定的给付利息可参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专业术语解释1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2 .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3 .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4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5 .居住建筑
4、节能:是指在保证居住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6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7 .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8 .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9 .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10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行为。合同编号: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
5、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买受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第一章合同当事人出卖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资质证书号:注册地址: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买受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其他工证号:国籍户籍所在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
6、增加)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其他工证号:国籍户籍所在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第二章商品房基本情况第一条商品房情况1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商品房座落:区路、道、街O2 .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总层数为层,房屋所在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3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0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年,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到年月日。第二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1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2 .;3.o如该商
7、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房屋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在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全部房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三条商品房价款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元(币种:),价款为元(币种:),计(大写)。第四条买受人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双方约定,买受人按下列第一种形式付款:1 .一次性付款的,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元。2 .贷款付款
8、的,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该商品房首付款元,占全部房价款的%,其余价款办理贷款。3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该商品房首付款元,O4 .其他方式:o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的,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编号为,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为,监管账户名称为,监管账户账号为O第六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日之内,买
9、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房款万分之的违约金。(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房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房款万分之(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四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全部房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全部房款的差额确定。2.o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
10、七条商品房交付条件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八条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一)基础设施设备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1 .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2 .供电交付时纳入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3 .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4 .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5 .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6 .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
11、敷设到户,;7 .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8.o(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2)o(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为准)1 .小区内绿地率:年月日达到;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年月日达到;3 .规划的车位、车库:年月日达
12、到;4 .物业服务用房:年月日达到o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 .小区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3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4 .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5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o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第九条交付时间和手续(一)出卖人于年月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 .变更合同。2 .解除合同。3 .o(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日(不少
13、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三)查验房屋1 .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费用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2 .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范围、标准自查验次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2)管道堵塞;(3)门窗翘裂、
14、五金件损坏;(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5) ;(6) O3.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 ;(2) O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全部房款的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照%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在向出卖人追究已付全部房款利息的同时,还有权按照下列第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1 .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
15、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照%计算。止匕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 .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支付已付全部房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之日止,按照%计算。止匕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3 .O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十一条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1 .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不动产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
16、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出卖人销售建筑面积差异比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建筑面积差异比=(不动产登记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建筑面积XlO0%2 .面积差异比超过3%的。(1)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按照已付全部房款%计算给付利息。(2)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不动产登记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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