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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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尾市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根据本办法,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第一节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其他闲置土地的情形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第六条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
3、又没有交地确认书,无法确定动工开发日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闲置土地相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未签订或者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自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闲置土地相关规定处理。第八条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履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土地开发与利用约定,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与自然资源部门约定土地动工开发日期,自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闲置土地相关规定处理。第九条通过法院
4、裁判或仲裁机构裁决转移登记的情形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与自然资源部门重新约定土地动工开发日期,自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闲置土地相关规定处理。第十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所称“动工开发”按照下列标准认定:(一)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二)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三)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以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发建设,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动工开发的,方可认定为已动工开发。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动工开发的,不视为已动工开发。国有建
5、设用地使用权人在2012年7月1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实施之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动工开发的,经依法完善相关施工许可手续后,可以视为已动工开发。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五条中所称“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依法报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占的土地面积进行认定。本办法第五条中规定的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认定:(一)已经形成地上建(构)筑物的,按照建(构)筑物的基底土地面积认定;(二)未形成地上建(构)筑物的,按地基施工部分的土地面积进行认定。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可以由自然资源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测量确定。第十二条本办法
6、第五条中的“总投资额”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定;没有合同约定、文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文件规定不明确的,可以根据发展改革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核准或项目批复确定;发展改革部门的相关许可文件对项目应投资总额没有规定,或者对发展改革部门相关许可文件所确定应投资总额有争议的,自然资源部门可以依据规划许可的项目报建方案,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确定。本办法第五条中所称“已投入资金”的认定,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委托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在建工程评估报告认定。总投资额、已投入资金不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第十三
7、条认定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不动产权证书中的宗地划分不一致的,以不动产权证书中的宗地划分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建设的,按照分期建设的范围认定闲置土地面积。第二节闲置土地认定程序第十四条自然资源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被调查土地设有抵押权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将开展调查事宜书面告知抵押权人或保全机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
8、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第十五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第十六条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土地调查、认定工作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其相关人员;(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宗地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四)向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土地的有关情况;(五)要求被调查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相
9、关材料。第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一)因政府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政府供应土地存在权利不清,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法动工开发的;(三)因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法定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四)因国家出台相关
10、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五)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确实无法动工开发的;(六)因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文物保护、军事等部门提出停止动工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动工开发延迟的,但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七)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八)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向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及住房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文物保护、军事等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明确其行为是否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动工开发延迟
11、以及行为作出的具体时间,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进行闲置认定,并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有确定的起止时间的,可以扣除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时间,扣除后仍符合闲置土地条件的,认定为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第十九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办理。第二十条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土地的坐落、批准用途、土地使用权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号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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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市 市区 闲置 土地 处置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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