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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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市场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构建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的重要讲话精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部署、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部署安排,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全面纠治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切实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聚焦“行政检查主体不适格、检查事项多、检查频次高、检查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在严守安
2、全底线、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实行市场监管涉企行政检查”三规范三严格”,即规范检查主体、规范检查事项、规范检查方式,严格检查标准、严格检查程序、严格检查纪律,实现“三低三高”目标,即现场检查频次低、非现场检查占比高,专项检查频次低、联合检查占比高,检查对企影响低、检查问题发现率高,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有效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二实施范围本方案所指涉企行政检查(以下统称为行政检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核查和监督的行政行为。行政检查分为有计划行政
3、检查和触发式行政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是指日常检查(含重点监管事项日常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他有检查计划的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是指因投诉举报、转(交)力、智慧监管(网络监测)发现问题等检查计划之外的因素引起的行政检查。以下检查行为暂不纳入本次规范行政检查的范围:(一)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现场核查行为;(二)进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程序的核查、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三)食品安全抽检、产品监督抽查等抽查抽检行为;(四)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五)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六)其他不适合纳入的情形。三工作措施(一)规范行政检查主体,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
4、织实施行政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由本部门行政机构代表本部门实施行政检查。各级纤维检验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其他受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并向社会公告。严禁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不具备法定授权的事业单位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对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协助的行政检查,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及要求。第三方机构(人员)协助行政检查、参与行政指导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由执法人员向行政检查对象明示属
5、于推荐性质或强制性质,并阐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具体条款。第三方机构(人员)不得单独开展行政检查,不得单独向行政检查对象出具意见或者建议。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监督管理责任。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在市场监管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不得独立开展行政检查。(二)规范行政检查事项,确保行政检查精准、科学、高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要求,梳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推行“一库三清单”制度,即行政检查事项库和重点监管事项清单、“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
6、单。以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为基础,动态梳理市场监管行政检查事项,依托湖北省智慧监管系统建立行政检查事项库。因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临时检查事项。未经入库或者获准临时检查的事项,一般不得开展检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高风险事项,列入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对问题发生率低、投诉举报量少、危害后果轻微、无问题线索难以发现违法行为、通过非现场检查可以实现监管目标的低风险事项,列入“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对“无事不扰”检查事项、重点监管事项之外的行政检查事项,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三)规范行政检查方式,从机制上减小对企检查影响。加强检查对象、检查层
7、级、检查行为三个方面的统筹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降低行政检查对企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L强基础,完善“风险+信用”信息,做好行政检查对象管理。依托全省智慧监管平台,建立市场监管行政检查对象库,将行政检查对象相关数据归集至全省统一行政检查对象库,不断提升“企业画像”质量,实现行政检查对象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全面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完善“通用+专业”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探索将信用风险低的经营主体纳入市场监管“无感监管”范围。2 .明权限,建立“层级+协同”机制,做好行政检查管辖划分。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权的行使层级,明确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检查职责,确保形成省、市、县检查分工“职责
8、无盲区、基本不重复”的互补格局。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同一行政检查对象同一经营场所就同一行政检查事项的现场行政检查结果,原则上在一个月内互认复用,不再重复检查。3 .优方法,遵循“非现场+随机”优先,做好行政检查行为管理。优先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行政检查,采用远程监管、预警防控、大数据筛查、网络监测等措施可以实现对行政检查对象有效监管的事项,实施非现场检查。能实施非现场检查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减少现场行政检查频次,实施行政检查批准制度。出现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系统故障等临时、突发、紧急的情形需要开展现场检查的,可以先行主动亮证实施检查,并在实施现场行政检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补充办理
9、审批手续,按照要求补录行政检查结果。扩大随机抽查方式(包括“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的运用,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涉及的领域,原则上不再另行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组织实施专项检查不涉及“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且检查对象可以事先明确的,原则上按照随机抽查方式组织实施。重点监管事项日常检查实施周期一年以上、行政检查对象或行政检查事项数量较多的,可以使用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实行行政检查影响控制,根据行政检查对象行业特征,采取干扰尽量小的方式实施现场行政检查。如对零售、餐饮等面向消费者的行业,从对顾客影响小的特定通道进入检查现场,选择生产经营间隙或避开客流高峰时间开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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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 市场监管 规范 行政 检查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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