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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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
2、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省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按照改革方案要求,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避孕药具等内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转移支付资金
3、预算,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年度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规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指导督促市县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测
4、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第六条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省财政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主要考虑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补助标准以及中央、省与市县分担比例等因素。例:某市(县)应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常住人口数量X人均经费补助标准X中央与我省分担比例某市(县)应拨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二(常住人口数量X人均经费补助标准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X省与市县负担比例中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础标准,我省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其中省对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7:3分担,对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6:4分担。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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