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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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榆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强化本县城市建筑垃圾管控,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城市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资源化利用,涵盖运输、收集、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
2、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工程泥浆是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工程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拆除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装修垃圾是指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及“谁产生、谁承担、谁付费”的原则。第二章源头管理第五条通榆县人民政府是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区域防控、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
3、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加强建筑垃圾管理资金投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县区域内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进行管理,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工作;各街道协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好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引导居民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和定点投放,协助指导督促居民小区业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加强建筑垃圾规范管理。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定期会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生态
4、环境、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第九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居民小区业委会及个人应当遵守下列具体投放要求:(1)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收集,不得混同;(2)将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堆放,2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收集运送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指定垃圾处理点;(3)建筑垃圾中的有毒有害垃圾如废石膏、油漆、涂料等另行投放至有毒有害垃圾收集容器;(4)临街商铺装修应当设置围挡,做好除尘降尘工作;(5)鼓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引导。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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