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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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精准确定救助对象,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号)和四川省数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依法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受灾人员灾后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等社会救助时,经核对
2、对象授权,由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的收入、财产、支出等经济状况开展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的活动。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实施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时,需以申请对象经济状况核对结果作为审批或动态监管参考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因复核需要对其经济状况核对时,亦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无委托、不核对;先授权,后核对;只核对,不认定;(二)依法、客观和公正原则;(三)保密原则;(四)属地管理原则。第二章核对对象第四条核对对象是指授权并接受委托单位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核对的居民。核对对象具体包括: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
3、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第三章核对内容笫五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指对居民在指定时间范围内的基本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支出状况等信息进行查询、比对和核算。笫六条基本状况。基本状况是指个人身份信息、基本生活状态等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一)个人身份信息;(二)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等信息;(三)受雇、创业、教育、残疾、重大疾病、抚养、赡养等生存状态信息;第七条收入状况。收入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和实物收入减除一定费用和支出之后的收入。王要包括:(一)综合所得收入。综合所得收入指相关人员的工
4、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二)经营性收入。经营性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之后的余额。(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指出租、出让动产和不动产取得的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余额,以及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收入。(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不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
5、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第八条财产状况。财产状况是指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一)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船舶等动产;(二)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第九条支出状况。支出状况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的所有开支。主要包括:1 .医疗、教育等刚性费用支出;2 .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3 .出国旅游等情况;4 .其他的支出项目。第四章核对机构与相关部门职责笫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
6、门。第十一条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核对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明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各级核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省级核对机构负责指导市(州)、县(市、区)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跨市(州)的信息查询工作,承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查询工作。市(州)级核对机构负责指导县(市、区)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信息查询工作。县(市、区)级核对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向核对机构提供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的信息,与民政部
7、门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机制。根据数据信息集中的不同层级,有关部门应向同级核对机构提供数据查询接口或查询结果。(一)民政部门牵头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负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残疾人两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婚姻登记、殡葬、社会组织登记等信息。(二)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人口登记、机动车登记等信息。(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应发工资、津补贴等信息。(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信息、住
8、房保障信息、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等信息。(六)教育部门负责提供享受教育救助等信息。(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运输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等。(八)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土地承包和农机、种养殖项目补贴(补助)、监测对象和脱贫户等信息。(九)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对象医疗保险参保、自付费用大额支出人员等信息。(十)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个人纳税等信息。(十一)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林权交易、林业项目补助等信息。(十二)残联部门负责提供残疾人类别、等级等信息。(十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死亡人员、医疗住院收费、医疗门诊收费、应急医疗救助等信息。(十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提供受灾人员灾后救助等信息。(十五)市场监管部
9、门负责提供包括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经管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十六)人民法院负责提供宣判离婚、宣告失踪人员等信息。(十七)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财政供养人员等信息。(十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协调督促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针对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或其家庭授权、符合法律规定、手续完备的查询需求,配合查询有关当事人的银行开户和存款等信息;协调督促在川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依法依规针对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或其家庭授权、符合法律规定、手续完备的查询需求,配合查询有关当事人的商业保险购买、缴费等信息。(十九)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协调督促有关证券机构依法依规针对社会救助部门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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