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渔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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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渔船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快推进海南省渔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行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渔船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登记的海洋渔船,包括实行过渡期管理的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第三条(部门职责)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渔船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和管理。各市、县(区)、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渔船信用评价体系的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海南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及各市、县(区)、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
2、机关海岸管理部门、海警机构、海关按各自权限职责负责各自主管区域内渔船处罚信息的归集和提供。第四条(信息共享)省农业农村厅依托现有的渔船信息平台开发渔船信用管理模块,建立渔船信用信息共享体系。第五条(工作原则)渔船信用信息管理坚持“谁处罚、谁提供,谁主管、谁共享、谁评定”的工作原则。各市、县(区)、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等级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不同信用评定等级,提供指导和帮助,加强信用建设。第六条(工作流程)海南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及各市、县(区)、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海岸管理部门、海警机构、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步至渔船信用管理模块。渔船信用采取动态评价制度,
3、市、县(区)、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记分标准及时在渔船信用管理模块上对渔船进行评定,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七条(信用记分)渔船信用评价记分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满分为30分,根据周期内渔船信用情况进行扣分。记分周期结束后恢复满分,进行下一周期信用评价。第八条(扣分标准)根据渔船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违法次数进行扣分。存在多个、多次违法行为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分别计算,累加扣分:每个违法行为按照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为较轻、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分别扣2分、3分、6分、10分。违法行为没有相应裁量基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
4、减轻情形的扣1分,适用从轻情形的扣2分,适用从重情形的扣8分,既不适用从轻、减轻又不适用从重情形的,扣3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存在两次或以上违法行为,每多实施一次违法行为扣5分。渔船涉及走私等犯罪的扣30分。第九条(信用评价等级)各市、县(区)、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本辖区内渔船扣分情况进行汇总,并进行等级评定。渔船信用评价等级评定分为三级:满分为A级;高于25分(含)不满30分为B级;低于25分为C级。第十条(对A级的监管)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渔船,在下一个信用周期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优先办理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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