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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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与关联方发生的金融关联交易。内部关联交易外部关联交易,内部关联交易,内部关联交易是指产业资本入股商业银行,直接控制商业银行的经营并从中获取高额授信,主要为法人关联。另外一种是商业银行与其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系的客户进行的关联交易,为自然人关联,外部关联交易,外部关联是指借款人与商业银行并无直接关联关系,但借款人属相互关联企业或自然人,这些关联借款人分头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相互担保,然后将贷款资金在相互关联企业或自然人之间进行所谓的“资本运作”,相互之间形成了密切的、但是往往又难以为外部所了解的资金关系。由于借款人报告
2、的不完整或故意隐瞒,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尚不健全或者地理位置遥远等原因,商业银行对这一部分资金的去向往往难于了解和追综。,商业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的几种形态,从关联法人之间的交易看:一是对商业银行进行直接、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商业银行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即在商业银行之上的关联方,如光大集团与光大银行);二是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关联交易(即与商业银行平级的关联方,如光大银行和光大控股同受光大集团控制)三是受商业银行直接、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经济组织与商业银行进行的关联交易(即在商业银行之下的关联方,如商业银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商
3、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的表现形态,商业银行与外部的有关联的不同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或融资业务。尽管商业银行与上述不同企业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但是这些不同的企业之间却是关联方。如:这些不同的企业可能同属于一个集团公司、一个家族企业、拥用共同的所有权(相互参股)、拥有共同的董事或共同的法定代表人,相互交叉担保,以及客户之间以产品链相连并在短期内无法替代的商业方面的相互依赖等等。商业银行与外部的有关联的不同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借贷或融资业务。,我国对关联交易管理的立法现状,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发布了对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文件。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
4、披露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第十四号备忘录,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申报会计师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规定,其中放在首要位置的是对关联交易的披露。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的规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对股东的授信 对内部人的授信,对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的规范,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令2003第5号),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3年10月23日发布中国银监会令2003第5号四章31条外部关联
5、交易管理名称解析,集团客户,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未包括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客户):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对集团客户授信的风险,商业银行对集团性客户授信的风险
6、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造成银行授信超过集团客户的承债能力;二是集团客户经营不善或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市场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逃废银行债权。,集团客户间的关联交易,相互的股权投资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资产购买与转让服务协议相互担保,集团客户间关联交易之不当,交易导致资本、收益从客户间不当转移交易的条件不符合市场条件或在市场条件下交易不可能发生,且此等交易不利于某一受信客户可能对某一受信客户的偿付能力、流动性和赢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交易的目的是为监管套利,规避法定的资本要求或其他监管措施,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1948年德国为加强对
7、“单一借款单位(即同属一个集团客户的企业或者通过利润转移协议附属于同一集团的企业)”授信的风险监管,建立了大额(100万马克或100万马克以上)信贷登记信息系统。德国在1997年第6次修订的银行法中规定,央行信贷登记信息系统收到贷款人给同一借款人超过300万德国马克的授信报告之后,将各家银行给同一借款人的授信进行汇总,并把借款人的情况及所涉及的贷款人的数量等信息反馈给所有的贷款人;比利时于1944年为加强对集团客户贷款及其他大额贷款的风险管理,也制定了大额贷款的登记制度。现在比利时的规定是当某一法律实体(即企业)或者自然人从同一银行机构获得等于或者超过25,000欧元贷款,银行必须向CCCR(
8、中央共同信贷登记中心)递交关于其银行客户的信息。德国和比利时建立的大额授信监督管理制度对银行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贷款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核心:know your client,风险管理中的主要问题,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主要问题在于四个方面:1、我国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机制;2、集团客户信息的透明度不够,一方面商业银行很难判断集团客户经营与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很难全面掌握集团客户整体的授信情况及相互之间的担保关系。同时,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贷款后,贷后管理也有很大的困难;3、社会信用体系
9、的建设不完善,一些集团客户通过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等手段逃费银行债权,加大了银行风险管理的难度;4、银行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引导、监管和信息服务等环节还比较薄弱。,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建立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由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为主管机构;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核定授信额度的单个与全面考虑,超承受能力时的转贷,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信息资料与尽职调查,防范关联方互保风险,重大关联交易报告,约定停止支付或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贷后对整个集团客户的风险调查。,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商业
10、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体现为整体性,对集团客户授信,不仅要掌握授信对象的有关信息,而且要掌握整个集团客户有关关联方的信息,同时还需掌握在不同银行的受信信息。因此要银行在全系统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在对集团客户授信前要查询信息、授信后要录入信息,对集团客户设置风险预警线,各银行间对集团客户信息的提供与查询协助,银监会建立大额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统计和风险分析制度,关联交易实例调查,本调查选取了在某省三个市37家国有商业银行分、支行开户的关联企业133家(母公司38家,子公司95家)为调查对象被调查关联企业关联形式表现如下:人员关联 20户 15%被第三方控制 24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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