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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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于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于8月14日发布。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9年2月27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3年6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
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第四章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第五章危险废物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执行。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3、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本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制定、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和污染环境防治能力,推进“无废城市”建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并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第五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
4、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绿化园林、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大数据管理、海关、邮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会同南京都市圈、长三角区域相关城市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和常态化协调协商机制,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跨区域执法协作、基础设施共享、应急处置协同、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推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本市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开展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实现案件信
5、息共享。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用地安排、财政补贴、能耗指标、政府采购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园区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和资金支持。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意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学校应当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的普及和教育。鼓励社会团体、志愿者依法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等公益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
6、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监督。第九条公众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义务。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接受公众监督,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发挥引导示范作用,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社会治理,并督促企业加强自律。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风险防控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
7、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第十二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缺口以及重点研发方向等信息,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项目,促进先进生产工艺使用,填补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缺口。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地方标准。第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大数据管理、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绿化园林、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
8、,建设全市固体废物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提升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第十四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管控要求以及有关责任人员、从业人员的责任,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十五条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
9、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第十六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综合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方式进行。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非现场检查,可以采取远程监控、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进行。第十七条本市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市、区人民
10、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第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
11、可追溯、可查询。鼓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场所以及磅秤位置等关键点位设置视频监控。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第二十一条电力、冶金、矿山等行业的企业应当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粉煤灰、冶炼渣、尾矿、工业副产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贮存量。鼓励和支持利用粉煤灰、冶炼渣、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根据国家标准对废弃矿坑、矿井采空区等进行回填或者充填利用。第二十二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
12、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应当具备相应主体资格和实际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能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以利用的名义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不得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受托方应当对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核实,并将运输、利用、处置以及核实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现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特性、形态等信息与合同内容不符的,应当立即向接收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
13、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工业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贮存,转移过程应当执行转运联单制度。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对污泥产生量、流向、用途进行跟踪、记录。工业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鼓励利用本地垃圾焚烧厂、火力发电厂、冶金炉窑、水泥窑等工业设施协同处置污泥。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不得直接、间接用作土壤改良剂或者肥料。第二十四条产生尾矿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产生、贮存、运输、利用等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确定承担污染防治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
14、、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对尾矿库进行管理,加强尾矿库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库工作。第二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长期停产、非正常关闭的,应当在停产、关闭前对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第四章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第二十六条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立农作物秸秆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体系,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
15、化利用,优化秸秆利用结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种植中产生农作物秸秆的,应当积极开展综合利用。开展离田收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二十七条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收集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者回收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农用薄膜生产者、经营者、回收网点、回收再利用企业等应当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农用薄膜的相关信息。第二十八条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立由区收贮中心、镇(街)定点收贮站和基层回收站(点)构成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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