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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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中区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为了适应城市发展新需求,解决当前我区既有建筑改造适用消防技术标准的突出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211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编制本工作指引。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工作指引适用于下列项目:(一)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公共建筑改造;(二)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公共建筑改造;(三)工业厂房和仓库改变为公共建筑的改造;(四)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改
2、造。第二条本工作指引不适用于房屋建筑扩建、住宅室内装修、临时性建筑等的改造,也不适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区改造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所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情况。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条件确不具备时,不得低于原建筑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应尽量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状基础上进行加强。第四条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改变了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建筑防火类别的,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但是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池的位置等确实无法改变的,可以按照不低
3、于原建造时的消防安全水平执行,且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火技术加强措施。第五条既有建筑改造中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需要执行原建造时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按照渝中区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执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区改造的消防技术标准按照技术指南的相应章节执行。第六条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严禁随意违反本可以实现的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严禁以“打阴影”、“不在改造范围”等方式逃避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七条既有建筑的改造应满足结构安全性要求,不得降低建筑的抗震性能、耐火性能和耐久性。涉及到建筑使用功能改变和主体结构改动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必要时
4、进行加固。当结构构件耐火性能不满足消防改造要求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第八条对于公共建筑内以下业态调整或互换,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或不动产登记用途的,视为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同一“中类”下“小类”的互换。例如“中类”为商业设施用地内的商店、旅馆、超市、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美容、酒吧、培训机构等的互换。第九条以下情况视为使用功能发生改变: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不同“大类”或者同一“大类”内不同“中类”的业态之间的变化。例如工业建筑改造为民用建筑;公共建筑改造为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商务设施用地改造为商业设施用地等。第十条建筑使用功能发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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