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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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中区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2024年为适应城市发展新需求,解决当前渝中区既有建筑改造适用消防技术标准的突出问题,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21)1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等文件精神,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了重庆市渝中区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建筑设计,消防设施,消防电气,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区。本指
2、南由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由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渝中区长江二路179号,邮编:400042;电子邮箱:309936189)0本指引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组织单位: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主编单位: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建设管理事务中心重庆市渝中区消防救援局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前言21总则12基本规定22.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分类22.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通用要求23建筑设计43.1 总平面
3、布局43.2 平面布置及安全疏散43.3 建筑构造53.4 消防电梯54消防设施64.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64.2 防烟与排烟6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4.4 电气84.5 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96.1 一般规定96.2 建筑防火设计96.3 消防给水系统106.4 消防电气10参考文献121总则1.0.1为推动渝中区城市有机更新,提升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特此制定本指南。1.0.2本指南适用范围:1适用于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公共建筑改造;2适用于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公共建筑改造;3适用于工业厂房和仓库改变为公共建筑的改造;4适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区的改造;
4、5不适用于房屋建筑扩建、住宅室内装修、住宅改造、临时性建筑等的改造,也不适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区改造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所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情况。1.0.3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条件确不具备时,不得低于原建筑建造时的消防安全水平,且应按本指南第一章至第五章执行,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火技术加强措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区改造的消防技术标准按照本指南的第六章执行。2基本规定2.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分类2.1.1 本指南涉及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可分为建筑整体改造工程、建筑局
5、部改造工程。2.1.2 建筑整体改造工程是指地上全部改造工程或单建式地下室全部改造工程,可能涉及到承重结构、使用功能、防火类别、防火分区的改造。2.1.3 建筑局部改造工程是指涉及到既有建筑单体改造工程部分楼层或部分楼层局部改造的工程,可能涉及建筑主要承重结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疏散体系、消防救援体系和建筑消防设施等改变。2.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通用要求2.2.1 建筑改造转型后,导致建筑防火类别、火灾危险性等级发生改变的,应执行现行标准。对于建筑防火类别、火灾危险性等级降低的情况,可执行原标准。2.2.2 建筑局部改造不得降低非改造区域的消防安全水平,其消防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改
6、造期间,应与非改造区域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并保证建筑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正常使用、消防设施正常运行;2改造区域利用建筑原消防设施的,应对原消防设施进行复核。如建筑原消防设施无法满足改造转型后的要求,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以满足消防安全要求。2.2.3 既有建筑在修建时适用了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改造时仍可执行原标准,且应整体执行,而不应选择性执行个别条文。确有困难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做专题研究。2.2.4 既有建筑在修建时适用了特殊要求的【如: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性能化评估、专家论证等】,改造时应遵循不低于原建筑
7、修建时相应的特殊要求的全部条目要求,不应选择性执行。确有困难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做专题研究。3建筑设计3.1 总平面布局3.1.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工程,由于现状场地条件不足,无法满足现行标准中场地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关要求时,除涉及自身疏散困难人群使用场所外,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不应低于现状条件,可采取借用城市道路等增强救援条件的措施。3.1.2 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应采取相应加强措施:1在相应外墙面设置防火墙,其上设置的门窗洞口应为甲级防火门、防火窗;2当改造建筑的高度低于相邻建筑时,其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屋顶不设置天窗;3建筑之间有条件时
8、,宜增加设置室外消火栓。3.2 平面布安全疏散3.2.1 建筑改造工程涉及消防控制室、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及变电所等配套消防设备房改造,在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其位置可维持现状。3.2.2 除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12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活动场所、电影院外,住宅与非住宅部分原建设时已共用竖向疏散楼梯,现分别设置楼梯确有困难时,可在竖向共用疏散楼梯,但非住宅部分的楼梯应设置前室或防火隔间,且前室和防火隔间应满足下列规定:1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外窗及送风口以外的其他洞口,入口门采用甲级防火门;2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3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o3.2.3 当确因既有建筑现状条件限
9、制时,除老年人照料设施、12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活动场所外,公共建筑两个水平防火分区可以共用一个疏散楼梯,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两防火分区通往共用疏散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或防火隔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2前室或防火隔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3 建筑构造3.3.1 土建风井在保证风井内壁光滑、平整、严密的前提下,可保留使用。3.3.2 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卷帘宽度,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可维持既有防火卷帘现状总宽度,但其可靠性、耐火极限、防烟性能、信号反馈功能等性能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3.4 消防电梯3.4.1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1台消防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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