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 T50966-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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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JL-刖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J8号)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规模及站址选择、总平面布置、充电系统、供配电系统、电能质量、计量、监控及通信系统、土建、消防、节能与环保。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修订完善了站址选择,删除了对充电站环境温度的要求;2 .增加了充电站规模分级,修订了充电站布置要求,增加了道路站内消防车道的相关要求;3 .修订完善了充电系统设计要求,增加了非车载充
2、电机的引用标准,修订了非车载充电机输出的直流电压范围和输出的直流额定电流的优选值要求,增加了群控充电设备要求,增加了交流充电桩的引用标准;4 .修改了供配电要求,删除了供电电压要求,修改了低压接地系统要求,修改了低压电缆中性线要求;5 .修订完善了电能质量要求,增加了公共连接点的电压偏差的引用标准名称,删除了对电压波动和闪变的要求;6 .修订了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装置额定电压、电流的选值,删除了对充电行为次数的记录要求;7 .修订了监控系统要求,删除了充电站监控系统结构示意图;8 .修订了土建设计要求,增加了建(构)筑物的安全性、适用性及耐久性引用标准,增加了遮雨棚、电缆沟设计要求;9 .修订
3、了消防设施设计要求,增加了充电站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增加了充电站灭火器配置要求、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配置要求,修改了消防给水要求,提出了对室外、室内充电站消防系统的配置要求;10 .修订了对变压器的节能环保要求,增加了对辅助设施的节能环保要求。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国网智慧车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骡马市大街18号12层,邮政编码:100O52)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北京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许继电源有限公司深圳供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南瑞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
4、计院有限公司南方电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国联智慧能源交通技术创新中心(苏州)有限公司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上海玖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汇德电气有限公司1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20)10.4 接地与照明(20)11消防(22)11.1 一般规定(22)11.2 室外充电站(25)11.3 室内充电站(25)12节能与环保(27)12.1 建筑物、设备及材料节能(27)12.2 噪声控制(27)本标准用词说明(28)引用标准名录(29)1.3 3Heating,ventilationandair-conditioning(20)
5、1.4 4Buildingelectricity(20)11 Firefighting(22)11.1 Generalrequirements(22)11.2 OutdoorEVchargingstation(25)11.3 IndoorEVchargingstation(25)12 Energy-savingandenvironmentalprotection(27)12.1 Energy-savingofbuilding,equipmentandmaterials(27)12.2 Noisecontrol(27)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28)L
6、istofquotedstandards(29)2术语2.0.1电动汽车充电站EVchargingstation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专用场所,由多台集中布置的充电设备以及相关的供电设备、监控设备、配套设施等组成。2.0.2供电系统power-supplysystem为充电站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组成的系统。2. 0.3充电系统chargingsystem由充电站内的所有充电设备、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的系统。2.1 .4监控系统monitoringsystem应用信息、网络及通信技术,对充电站内设备运行状态和环境进行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2.2 .5计量计费系统meteringan
7、dbillingsystem用于实现充电站与电网之间、充电站与电动汽车用户之间的电能计量和费用结算的装置和系统。2.0.6充电设备chargingequipment以传导或无线方式与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连接,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2.0.7非车载充电机off-boardcharger固定连接至交流或直流电源,并将其电能转化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简称充电机。2.0.8交流充电桩ACchargingspot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2.0.9群控充电groupcontrolcharge2根据充电需求和系统负荷状态对多个充电
8、接口的输出功率进行动态分配的功能。2.0.10室内充电站indoorchargingstation充电设备、充电车位置于建筑物内部的充电站。2.0.11室外充电站outdoorchargingstation充电设备、充电车位置于露天场地或构筑物内的充电站。3规模及站址选择3.1 规模3. 1.1充电站布局宜结合电动汽车类型、保有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宜充分利用供电线路、交通场站、消防设施等现有条件。4. 1.2充电站规模宜结合电动汽车充电需求、车辆的日均行驶里程、单位里程能耗水平和充电设备技术能力综合确定。3.2 站址选择3.2.1 充电站的总体规划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
9、利的地方。3.2.2 充电站站址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3.2.3 2.3充电站站址选择应与城市中低压配电网规划和建设密切结合,并应满足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自动化等方面的要求。3.2.4 充电站选址应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充电站宜独立建设,充电站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ILLl条的规定。3.2.5 一级充电站、二级充电站、三级充电站不应设置在甲类和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液体储罐区等场所。3.2.6 充电站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3.2.7 充电站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4总平面布
10、置4.1 一般规定4.1.1 1.1充电站宜由站内建筑物、站内外行车道、充电区、临时停车区及供配电等设施构成。站区总布置应满足总体规划要求,并应符合站内工艺布置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便利、节约用地的原则。4.1.2 总平面布置宜按最终规模进行规划设计。4.1.3 1.3充电站可按充电位数量分为四级,如表4.L3所示。表4.1.3充电站分级充电站等级充电位数量N室内充电站室外充电站一级N300N400二级150N300250N400三级50N150100N250四级3N503N1004.1.4 在保证交通组织顺畅、工艺布置合理的前提下,充电站宜结合自然地形布置,宜减少土石方量。4.1.5 充电
11、站宜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4.1.6 1.6充电站宜结合地面停车场布置。4.1.7 一级充电站、二级充电站、三级充电站不宜布置在重要公共建筑物或民用建筑物内部。4.1.8 充电站的充电区不宜布置在建筑物四层及以上的楼层。4.1.9 1.9一级充电站、二级充电站、三级充电站的充电区不应布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下室;四级充电站的充电区确需在地下室建设时,宜布置在地下室一层,且宜布置在地下室的车辆出入口处,并应满足消防救援要求和人员、车辆安全疏散。4. 2设备及建筑布置4.1.1 1充电设备应靠近充电位布置,设备外廓距充电位边缘净距不宜小于O.4m。充电设备的布置不应妨碍其他车辆的充电和通行。同时应采取保护
12、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的措施。4.1.2 充电站内车位尺寸应根据所服务的电动汽车合理布置,在用地紧张的区域可采用立体布置。4.1.3 2.3充电设备布置位置宜靠近上级供配电设备。4.1.4 充电站内建筑物的布置位置应方便观察充电区域。4.1.5 充电站宜设置临时停车位置。4.3道路4.3.1 充电站内道路的设置应满足消防及服务车辆通行的要求。入口和出口宜分开设置,并应明确指示标识。4.3.2 充电站内行车道宜按行驶车型双车道设置。充电站内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消防车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
13、67的有关规定。4.3.3 充电站的道路设计宜采用城市型道路。4.3.4 充电站的进出站道路应与站外市政道路顺畅衔接。2 应采用接线端子与配电系统连接;3 充电机金属壳体应设置接地端子(螺栓),并应有接地标志,保护接地端子应可靠接地;4 充电机应垂直安装于与地平面垂直的立面,偏离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5。;5 室外安装的非车载充电机基础应高出充电站地坪O.2m及以上;必要时可在非车载充电机附近设置防撞栏,其高度不应小于O.8mO5.1.7采用群控充电方式的非车载充电机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 L1条第5.L6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选用分体式一机多桩结构,充电终端数量可根据充电站
14、情况配置;2功率单元宜集中布置,各充电终端可共享充电功率;3应具备动态功率分配、切换闭锁、充电负荷调控、直流接触器触点粘连检测等功能;4功率单元至充电终端之间线缆宜沿最短路径敷设,直流回路电缆首末端应有清晰的正负极标识。5.2交流充电桩5.2.1 交流充电桩额定电流小于或等于32A时,可采用单相220V/三相380V交流电源,额定电流大于32A时,应采用三相380V交流电源。5.2.2 交流充电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的规定。5.2.3 交流充电桩应具备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通信接口。5.2.4 交流充电桩的安装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充电桩布置应便于车辆
15、充电;2 宜采用接线端子或铜排与配电系统连接;3 多台交流充电桩的电源接线应符合供电电源三相平衡的6供配电系统6.0.1充电站供配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6.0.2供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O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有关规定,且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和调试。6. 0.3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低压接地系统应采用TN-S系统:当现有低压接地为TN-C系统时,应改为TN-C-S系统。1 低压进出线开关、分段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来自不同电源的低压进线断路器和低压分段断路器之间,应设
16、置防止不同电源并联运行的机械闭锁和电气联锁装置。3 低压进线断路器宜具有短路瞬时、短路短延时、长延时和A型漏电保护功能,宜设置分励脱扣装置,不宜设置失(低)压脱扣装置。4 .0.4开关柜宜选用小型化、无油化、免维修或少维护的产品。6.0.5无功功率补偿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宜设置在变压器低压侧,补偿容量宜按最大负荷时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5确定;2当用电设备的自然功率因数满足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5时,可不加装低压无功功率补偿装置。6. 0.6配电线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压电力电缆宜选用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低压电力电缆宜选用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也
17、可选用选用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类型。2 低压三相回路宜选用5芯电缆,单相回路宜选用3芯电缆,且电缆中性线截面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3三相用电设备的电力电缆,其外护套宜采用钢带铠装。单芯电缆外护套不应采用导磁性材料铠装。4交流单芯电缆不宜单根穿钢管敷设;当需要单根穿管时,应采用非导磁管材,也可采用经过磁路分隔处理的钢管。7电能质量7.0.1充电设施接入电网,公共连接点的电压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T12325的有关规定。充电站供电点的电压偏差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为标称电压的7%;2 220V单相供电
18、电压偏差为标称电压的+7%,-10%。7.0.2充电站设计宜采取选择合理变压器变压比、电压分接头和阻抗电压、补偿无功功率、调整三相负荷平衡等减小供电电压偏差的措施。7.0.3充电站接入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满足规定时,应采取加装谐波消除装置等措施进行改善。7.0.4充电站单相用电设备宜均衡接入三相配电系统。充电站接入电网公共连接点的电压不平衡允许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的有关规定。8.0.1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计量应采用直流计量,直流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静
19、止式直流电能表和分流器时,应安装在非车载充电机直流端和电动汽车之间,直流电能表的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1.0级,分流器的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2级。直流电能表的电流线路可采用直接接入方式或经分流器接入方式,电能计量装置的规格配置应符合表8.0.1的规定。表&0.1电能计量装置规格配置标称电压(V)标称电流(八)(100)、450、750、1000、1250、150010、20、50、100、160、200300,500注:括号中的100V为经电阻分压得到的电压规格,电压规格450V、750V、100oV、1250V、150OV可经分压器转换为100V进行计量,分压器准确度等级不低于0.1级。2 直
20、流电能表的电流线路可采用直接接入方式或经分流器接入方式。经分流器接入式直流电能表时,分流器额定二次电压为75mV,直流电能表的电流采集回路应接入分流器电压信号。3 充电机具备多个可同时充电接口时,每个接口应单独配置直流电能表。直流电能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直流电能表技术规范DL/T1484的有关规定。4 采用其他计量方式的充电机,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定规程JJG1149的有关规定。8. 0.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的电能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交流充电桩的充电计量装置选用静止式交流多费率有功电能表时,交流电能表应采用直接接入式,其电气和技术参数应符9.2充电监控系统9.2. 1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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