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版《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规程》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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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的相关工作,适用本规程。本规程所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是指从项目取得批复或核准开始,至通过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结束。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明确移民安置实施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委托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和监督评估单位,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制定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开展政策培训及宣传动员,签订移民补偿安置协
2、议,组织移民生产生活安置,组织城(集)镇、企业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处理,开展水库库底清理,收集整理归档移民档案,使用管理移民安置资金,组织移民安置验收等。第四条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公序良俗的原则,切实保障移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第五条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综合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督的体制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设区的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
3、监督;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安排,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相应工作。项目法人负责落实移民安置资金,参与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单位负责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的规划设计和技术归口,参与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负责移民安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评估,参与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第二章明确移民安置实施机构第六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前,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明确移民安置实施机构,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的组织、协调、保障等具体工作。第七条移民安置实施机构要根据移民安置任务配备熟悉移民安置政策法规,具有水库移民工作经历和群众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工程竣
4、工移民安置验收通过前,移民安置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三章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第八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前,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仅涉及一个县(市、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涉及多个县(市、区)的,相关设区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与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落实移民安置任务。第九条移民安置协议主要包括移民安置任务、安置进度、资金来源、支付方式、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未尽事宜的处理等内容。第四章委托移
5、民安置综合设计和监督评估单位第十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根据双方协商,可由一方委托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单位。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前,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项目法人应采取招标方式共同委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第十二条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和监督评估单位应具备承担移民安置相应工作的能力,遵循客观、公平、科学的工作原则,配强技术人员力量,保障现场服务时间,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定期向委托方提交工作成果并报送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反映。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法人应充分发挥和运用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和监督评估单位的技
6、术优势和技术成果。第五章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提出的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组织编制并下达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计划,明确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资金使用计划等。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包括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应满足工程建设进度的要求和移民安置项目合理工期的需求。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移民安置实施前,将移民安置总进度计划报送给省民政厅、设区的市移民管理机构;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的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报送给省民政厅、设区的市移民管理机构。第六章制定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及培训宣传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规划,制定移民安
7、置实施办法。制定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搬迁安置、生产安置等重点事项征求设区的市移民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七条移民安置实施办法主要包括移民资格认定、生产安置、搬迁安置、补偿补助标准制定、实施管理、资金管理等内容。第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移民安置实施总进度计划,结合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工作需要,确定移民人口认定截止日。第十九条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出台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移民安置实施机构、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等单位的移民干部进行培训,采取张贴宣传标语、印发宣传手册、播放电视广播、走村入户讲解等方式,向移民群众开展政策宣传,做好移民
8、安置动员工作。第七章签订移民补偿安置协议及兑付补偿补助费用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应根据移民安置实施办法,与移民签订移民补偿安置协议。第二十一条移民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包括移民人口信息、主要实物指标、搬迁安置、生产安置、补偿补助标准及费用、搬迁期限、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应根据协议约定的内容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及时、足额将个人相关补偿补助费用兑付给移民。第八章组织搬迁安置第二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组织移民有序迁出移民区,并根
9、据移民安置实施进展情况,组织、协助、督促移民迁入移民安置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移民安置住房的质量安全管理,依法保障移民生命财产安全,并按规定及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跨县搬迁安置移民的,移民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移民有序迁出,协助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规划,落实相应搬迁安置措施,并与其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四条采取集中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移民安置区新建居民点。集中居民点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移交使用。农村居民点移民住房,应由移民自主建造,在征得移民同意后,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代建。第二十五条采
10、取分散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移民分散插迁到移民安置区已有居民点,其住房由移民自主建造或自行购置。第二十六条采取自谋出路安置的,一般应在本县范围内有其他自有住房,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等实际情况确定。对自谋出路安置的移民,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搬迁安置相关费用兑付给移民个人,由其自行解决搬迁后的生活出路。第二十七条采取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兑付给移民个人,并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接收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其负责安排移民迁入后的生产生活。第九章组织生产安置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移民安
11、置规划,采取农业安置、养老保险安置、自谋职业安置、一次性补偿安置等多元化途径,妥善做好移民生产安置工作。第二十九条采取农业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通过土地调剂、土地开发整理等措施,筹措生产安置用地,及时分配、落实给移民。生产安置用地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条采取养老保险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移民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参保,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第三十一条采取自谋职业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生产安置相关费用兑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和移民个人。具有非农生计途径和能力、已脱离或可以脱离土地资源自行解决生产出路的移民,可采取自谋职业安置方式。第
12、三十二条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生产安置相关费用兑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和移民个人。未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学生等不符合养老保险安置条件,以及受征地影响程度较小或对土地依赖程度较低的移民,可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方式。第十章组织城(集)镇、企业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处理第三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应根据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城(集)镇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移交使用。第三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应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协议,采取防护、迁(复)建、一次性补偿等方式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应根据移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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