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 全文、合同模板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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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1总则1.1 本导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并基于全区住房保障工作统一规范要求,对公租房主要申请条件、审核流程、实物配租及发放租赁补贴等基本公共服务作出具体指引。1.2 各市、县(市、区)在制定或完善本地公租房保障管理规定或办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及本导则相关要求。1.3公租房保障业务应保证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畅通,鼓励、引导群众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桂住保”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办理业务,持续改善服务。2基本规定2.1 公租房保障应针对不同困难群体,合理设置相应准入条件,采取适当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统
2、筹做好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公租房保障工作。2.2 公租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是指各市、县(市、区)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赁补贴是指各市、县(市、区)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2.3 申请公租房保障时,申请家庭应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2.
3、4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情况,书面承诺对申报事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失信责任;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取得申请人书面授权后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2.5 民政部门通过数据共享的形式将申请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和财产状况反馈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广西住房保障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通过该信息系统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同时,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加强公租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年度复核及动态核查工作。2.6 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加强公租房使用管理,定期检查公租房使用情况,确保公租房房源依法合规使用。健全公租房
4、退出管理机制,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2.7 公租房保障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建办厅(2019)71号)要求,涉及个人敏感信息应作脱敏处理。2.8 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保(2012)158号)规定,组织做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有关工作。3准入管理3.1 一般规定3.1.1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优先保障:(1)享
5、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2)孤寡老人;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3)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或属于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4)家庭成员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执行。(5)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3.1.2 公租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
6、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配租对象的姓名、家庭人口、收入、配租面积,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姓名、家庭人口、收入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3.2 申请条件3.2.1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直接申请公租房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3.2.2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且家庭在当地无住房或家庭住房(含住房、商业和办公仓储等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规定面积。(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设定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3)家庭财产
7、不应超过以下额度: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当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当地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3.2.3 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或持有所在城市、县(市)居住证,且家庭在当地无住房或家庭住房(含住房、商业和办公仓储等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规定面积。(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当地公租房
8、保障设定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3)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当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当地商品房均价(按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4)申请人在当地就业,且在当地连续缴纳一定时限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5)申请人学历及就业年限、职称或职业资格等补充要求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6)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3.3申请流程3.3.1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办理流程,应当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
9、于持续推动政务服务改革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建办厅2024)64号)文件要求,精简办事环节、办事程序和申报材料。自申请之日到办理完毕,应不超过25个工作日;因数据共享原因等复杂情况,不应超过35个工作日。各地应当充分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办理效率,具体办理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见附件。4轮候与配租管理4.1 一般规定4.1.1 各市、县(市、区)应明确实物配租的户型与人均住房保障面积,结合本地住房租赁市场实际情况确定租金标准、租赁补贴标准和补贴面积标准。各地确定的实物配租面积标准,原则上人均不应低于13平方米,每户最低不低于2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人均不
10、应低于13平方米,每户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发展情况适当调整。4.2 轮候管理4.2.1 各市、县(市、区)要健全完善公租房轮候制度,合理确定轮候期限,优化轮候规则,对城镇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实现应保尽保,对轮候时间超过3年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加快实施保障。加强轮候家庭动态管理,根据获得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情况及时更新轮候库。4. 3实物配租4.1.1 采用实物配租的公租房保障对象选房后,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当事人的信息、房源信息(地址、面积、房屋设施等情况)、租赁期限及用途、房屋维修
11、责任、退租情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签订的合同应当报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4.1.2 租赁合同到期,保障对象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准予续租。5租赁管理5. 1运营管理5.1.1 积极推广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提升公租房管理服务水平。定期对承接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进行绩效评价,作为政府拨付运营管理单位管理费的主要依据。5.1.2 承接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用,具备从事公租房运营管理所需的设施、人员和技术等能力。5.1.3
12、 承接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负责下列事项:(1)办理入住和退房相关事项;(2)租金收缴和房屋管理事项;(3)维修养护和日常检查事项;(4)其他综合管理事项。5.1.4 承接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应建立公租房保障对象意见征询机制,定期组织公租房保障对象填写满意度调查问卷,征询对各项服务的改进意见和建议。5.2社区管理1.1.1 2.1鼓励公租房小区运营管理机构和租户建立基层党组织。加强小区租户基层党组织、小区管理机构党组织、所在社区党组织三方联动。1.1.2 要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识、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鼓励规模较大、有条件的公租房小区设立党群服务中
13、心。在小区内结合小区道路、绿化、各类活动场所等,因地制宜布置党建标识、党建园地等设施。1.1.3 支持有条件的住区结合完整社区建设实施公共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与管理,提高智慧化安全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鼓励对出入住区人员、车辆等进行智能服务和秩序维护。1.1.4 建立健全数字赋能、多方参与的住区安全治理体系,强化对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住区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体系等隐患防治,提升城市住区安全水平。1.1.5 鼓励建立租户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租户通过基层党建活动积极参与小区管理。1.1.6 加强公租房小区网格化管理,推动租户党员担任单元网格员、网格长。5. 3入住管理5.
14、1.1 3.1承接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应指导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向其明确消防责任书、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书及物业服务规约制度等。5.1.2 实物配租家庭因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5.1.3 鼓励探索引入社会保险机制参与公租房管理,在不加重租户经济负担的前提下,提高对租户生命财产安全的全方位保障水平。5.4租金管理1.1.1 4.1实物配租家庭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及时缴纳租金,并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完成本月或当年度最后一次租金缴纳。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由实物配租家庭
15、承担。实物配租家庭逾期未缴纳租金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租赁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1.1.2 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退出公租房时,应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1.1.3 鼓励探索阶梯式浮动的租金调节机制,公租房的租金与家庭财产、收入挂钩。5. 5退出管理5.1.1 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记入广西住房保障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16、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3)破坏或者违规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保障对象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6)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5.1.2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开展资格年度复核工作,在年度复核中发现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对象时,应及时通知其腾退公租房或停止对其发放租赁补贴,违规领取的补贴应退还。5.1.3 公租房保障家庭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实施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出
17、手续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5.1.4 5.4承接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在组织退房验房时,应同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就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使用状况、费用清缴情况等进行现场交接验收,并办理退房手续。5.1.5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有其他住房的,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物业服务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腾退公租房。6附则1.1 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服务导则,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实现精准保障,更好的解决人民群众最基本的
18、住房困难问题。附件:1.广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2 .公租房保障申请一般办理流程3 .公租房保障申请所需材料及主要核查方式4 .广西公租房租赁合同(范式)广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家庭类别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口新就业无房职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口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文书送达地址(邮寄地址):银行账号(只能填写申请人账号,账号用于发放货币补贴,请注意正确填写)开户银行:开户支行:银行账户名:银行账号:家庭年总收入(元)家庭人均年收入(元)申请家庭车辆情况:口无口有车辆购置价:元申请家庭财产情况:银行存款:万元理财产品:
19、万元股票证券:万元受理市区街道办:所属社区:申请人群体属性: 环卫工人口公交行业职工口60岁以上老年人口残疾人 优抚对象青年医生青年护士青年教师 农村教师进城落户农村转移人口农民工 家政从业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口见义勇为家庭劳模家庭 其他模范人物家庭口困境儿童家庭口有未成年人的家庭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口三孩家庭贫困孤儿家庭 特困人员脱贫户口居住证持有人口易地搬迁人口意向房源所在城(县)区:申请人(含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与主申请人关系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所在地是否居住本市(县)文化程度毕业时间工作单位或居委会年总收入(元)联系电话本人本市(县)自有住房屋情况是否拥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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