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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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的通知(2025修订)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的通知黑建规(20252号各市(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8号令)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12024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住建厅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黑建规范(20206号)予以修改,现印发黑
2、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以及黑龙江省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请各地及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1月30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组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组织
3、召开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专家评审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地)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也可依权限授权县(市、区)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发改、工信、交通(铁路)、人防、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其行业内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第三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服务系统纳入“黑龙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黑龙江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等相关系统平台有效衔接。建设单位
4、通过“黑龙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承诺),应提交电子材料,涉密项目及图纸等按照保密要求实行线下纸质材料申报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通过“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服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消防救援机构可通过“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服务系统共享公示后建设工程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信息。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既有建筑装
5、修装饰改造的,在不改变原控详规划、规划许可等确定内容的情况下,可提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或房屋建筑产权证明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供批准文件;(五)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要求:(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不予受理凭证;(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通过“黑龙江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
6、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外的建设工程,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的依据。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六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第七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要求:(一)申请验收材料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
7、求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并预约现场评定时间;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凭证;(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等技术服务,并形成意见或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依据;()实行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通过“黑龙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预约办理,消防验收意见通过联合验收意见书统一出具。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的需整改后申请复验,消防
8、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针对上次验收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进行现场评定复验,并填写复验记录。消防验收复验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因建设单位自身问题导致复验的,增加的现场评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第九条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向发改、工信、交通(铁路)、人防、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立项文件、开工报告等有关消防技术资料抄报同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相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十条建设单位组织消防查
9、验和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要求:(一)检查备案材料全面性和完整性,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其他建设工程中的一般项目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的,建设单位填写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时,需勾选“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并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三)对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的其他建设工程,市级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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