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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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9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可持续运营推进土地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4)5号)、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建设综合换乘系统,改善出行条件,切实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同步规划、同步选址、同步设计和一体化建设,围绕轨道交通场站开展土地储备规划,推进土地储备,实施综合开发,形成城市功能区,实现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筹集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补助
2、资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的方案编制、审查、用地征收与供应、项目管理、储备与开发、收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存量轨道交通站点、车辆基地、附属工程等相关综合开发工作可参照本细则实施。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以下简称场站综合体),是按照“零距离”换乘、一体化建设运营要求,以便利出行、便捷换乘为主要目的,以轨道交通场站为核心,科学组织出入口、换乘设施、步行系统与城市生活服务设施,构建轨道交通场站及相关设施布局协调、交通设施无缝衔接、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轨道运输功能与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有机衔接的一体化建设项目。场站综合体用地范围包
3、括轨道交通站点、车辆基地、轨道本体、附属工程(含出入口、通风亭、车站预留空间等)、轨道交通控制保护、交通衔接工程及与轨道交通有关的城市生活服务设施等所需用地,具体范围可根据轨道交通场站类型、地形、现状用地条件、用地权属、城市道路等实际情况划定。应尽量避免地块分割,造成零星用地、边角地;避免多划与场站综合体功能建设无关的开发用地。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以下简称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是应用Te)D理论(TranSit-OrientedDevelopment,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在以场站综合体为中心的800米(约15分钟步行路程)半径区域,建立集交通、商务、商业、文化、教育、医
4、疗、居住、产业为一体的城市功能区,通过大运量轨道交通系统(含国铁、城际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引领城市发展,优化城市及产业布局,有利于建设轨道交通站点便民生活圈,围绕站点集聚人口与岗位,增强轨道交通客流,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站城融合发展,实现职住平衡目标。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范围包括距离场站综合体为中心约800米半径范围、与轨道功能紧密关联的地区。具体范围可根据地形、现状用地条件、城市道路、河流水系、地块功能及用地完整性等实际情况划定。第五条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工作主要责任单位分工如下:(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场站综合体规划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工作,
5、综合协调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和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编制及申报审查。(二)市财政局负责场站综合体的概算评审。(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的编制,办理项目选址、土地储备、土地供应、规划审批等有关工作;加强统筹场站综合体和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的统一规划设计,强化站城融合。其他具备市属用地规划审批权限的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场站综合体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的相关用地、规划管理等工作。(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做好场站综合体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涉及城市更新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五)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的审查,负责场站综合体
6、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及概算批复,负责场站综合体建设协调及运营监管工作。(六)市土地开发中心作为场站综合体的储备主体,负责场站综合体土地储备项目的立项申报、资金筹措、组织协调等工作,参与编制和申报审查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参与编制和申报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负责编制场站综合体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各区开展土地和房屋征收、用地报批等工作。(七)区政府作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用地的征收和储备主体,负责编制和中报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负责周边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实物储备工作,并落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及指标;受托开展场站综合体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八)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可编制和申报场站综合体概念初步方案
7、、概念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配合编制和申报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负责场站综合体项目涉及的土地及房屋征收协调等有关工作。第二章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与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编制第六条在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分别编制场站综合体概念初步方案和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场站综合体概念初步方案和概念方案要与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衔接一致,明确用地范围、建筑规模和整体布局,并就项目用地和建设规模、交通组织、交通衔接等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场站综合体既是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重要节点,又是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中的重要项目,既可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选址、同步建设,又可与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相互衔接形成
8、整体。第七条场站综合体概念初步方案和概念方案均应满足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和交通衔接需求,有条件的轨道交通场站可整合轨道交通设施、周边建筑及公共用地,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达到“零换乘”的目标,促进交通功能与城市生活服务功能的有机结合。场站综合体概念初步方案和概念方案均应以便利出行、便捷换乘、节能降碳为原则开展设计,如周边交通和基础设施承载力满足相关要求的,可进行综合开发设计。第八条场站综合体概念初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与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确定的功能定位、建设规模、交通规划衔接一致。(二)初步确定选址范围、开发强度、功能布局及交通设施条件等。(三)研判开发条件,并进行分类:车辆基地综合
9、开发(A类)。此类项目应尽量结合轨道站点规划建设,并做好与轨道站点的交通衔接组织。具备较好开发条件站点(B类)。此类站点一般位于城市中心区边缘或待开发区域。可结合周边用地和规划合理确定出入口、通风亭等轨道站点设施的位置,并有条件对轨道站点设施覆盖的区域进行一体规划、设计、建设。具备局部开发条件站点(C类)。此类站点可结合部分轨道站点出入口、通风亭、车站预留空间等轨道站点设施进行局部开发。不具备开发条件站点(D类)。此类站点一般位于城市中心区。应重点考虑轨道交通设施与周边交通的衔接和景观环境的升级改造。第九条在场站综合体概念初步方案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设计,编制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
10、应满足场站综合体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选址落实用地红线、开展征地拆迁的需要,满足地下、地上工程设计和工程界面划分的需要,满足土地供应和投资安排的需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用地范围。选址应满足自然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基本农田等管控要求,综合考虑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范围、交通衔接工程的用地需求,结合地块实际,合理划定场站综合体的建设用地范围。场站综合体(站点)根据轨道交通站点的定位和条件综合考虑,用地面积按不超过10公顷控制。场站综合体(车辆基地)用地应优先确保轨道交通基础设施使用功能,并结合用地权属、规划路网、自然地形等条件确定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原则上按不超过50公顷控制,其中白地面积占比
11、不高于30%。场站综合体(车辆基地)用地应与站点紧密相连。(二)功能布局。明确用地范围内各项功能、布局和组织形式。在优先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充分挖潜地上地下空间,加强各功能之间的统筹,避免不适宜的功能布局,通过复合设计、立体开发、功能融合等手段提升场站综合体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三)建筑设计。明确建筑物的功能布局、建筑规模、控制高度、退缩要求、形态风貌等,确定建筑体内部换乘设施(交通核)设计、人车动线组织,选定场站综合体结构体系,完成盖上盖下建筑主体结构衔接,并结合建筑的场站出入口及附属设施进行设计。(四)交通衔接。优化站点交通功能定位及规模研究,整合轨道交通与公交站场、P+R(停车换乘)停
12、车场、出租车及网约车停靠点、非机动车停车场等衔接要求,按照兼顾有利于步行的原则,对紧邻或必要衔接的城市道路设置提出优化建议,完成区域交通衔接设计。对于多种轨道交通线路换乘的轨道交通场站,可结合交通换乘功能设置广场、中庭或高架平台等空间组织视觉中心,增强交通引导、识别能力。(五)景观环境设计。对用地范围内的景观环境设计提出概念性方案,通过景观升级改造改善城市形象,加强交通引导功能。(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分析、经济收益测算及项目建设投融资方案研究。第十条轨道交通沿线区政府会同市土地开发中心等单位,在轨道交通建设规划阶段同步编制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通过优化土地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提升土地使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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