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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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清收盘活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的积极性,加快清收处置步伐,最大限度保全资产,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是指信用社(银行)将不良资产委托给第三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清收方式。第三条风险代理清收适用于信用社(银行)的可疑类、损失类不良贷款及表内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债权,呆账核销、票据置换和整体处置等方式形成的表外不良贷款及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债权。第四条受信用社(银行)委托对贷款进行风险
2、代理清收的组织为风险代理人。风险代理人应是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第五条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第二章代理方案第六条风险代理清收由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制定或审查代理方案,对外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等。第七条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不良资产,由贷款管理单位填制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制订风险代理清收方案,报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县级联社集中管理范围内的不良资产需要风险代理清收的,由贷款管理人员填制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制订风险代理
3、清收方案,报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风险代理清收方案的内容包括:尽职调查情况、风险代理理由、代理人基本情况、以及代理费用比例等。第八条县级联社处置定价小组根据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定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的风险代理项目进行定价。第九条处置定价小组拟定价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将定价小组定价意见和风险代理方案一并提交县级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表决。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未通过的代理方案,审议表决的召集人应根据审议记录,将不能通过的主要原因书面反馈,由相关部门据此修订。第十条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实行授权决策制度,除应由理(董)事会决定的外,决策
4、人应依据理(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决策。决策人对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表决同意的结果可以否决,对表决不同意的结果不得同意处置。小额农贷或标的较小的风险代理项目,经有权决策人授权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资产管理部门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风险代理的计酬比例,无须经过处置定价小组定价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第十一条经审查同意后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的,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应向意向代理人提示风险,告知其违反风险代理合同所产生的后果。代理清收本金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就风险代理清收的有关情况在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第十二条公示期届满,其他人无意参与风险代理清收项目的,确定意向人为
5、风险代理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组织参与同一个风险代理清收项目的,县级联社应当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或竞价,根据计酬比例和意向人清收能力等,确定风险代理人。第十三条省联社和办事处、市联社可以根据不良资产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疑难资产保全案件的风险代理招标活动。第十四条风险代理清收实行逐级咨询备案制度。各级按照规定的咨询备案范围进行备案。第三章计酬标准第十五条信用社(银行)应根据贷款风险程度和收回可能性大小,逐笔研究确定风险代理计酬比例。风险代理计酬比例可以按贷款逾期时间确定,也可以按贷款实际占用形态确定,计酬比例不能高于以下标准:(一)按贷款时间确定计酬比例。以现借款凭证记载的逾期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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