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确认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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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确认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界定原则(一)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既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又要照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二)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民的原则。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中,要
2、坚持依法办理的原则,如果确实没有法律依据,可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协商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实施方案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三)坚持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要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群众认可。二、界定办法(一)判断标准L按照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确认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30日24时。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具体确认本集体经
3、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具有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具享有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3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成员登记原则上要以组、队为单位。(二)取得与丧失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初始取得第一轮土地承包及第二轮延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法定取得出生时,
4、父母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经过正规程序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3)其他情况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二级以下士官(含二级)和退役之后自谋
5、职业的三级以上士官(含三级),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退役后选择政府安置工作的或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除外。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4)通过其他方式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得到集体成员认可同意的。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改制时日前死亡的或宣布死亡的;(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3)户口迁到设区的市、县,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户籍为农业户口,已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正式工作人员、在编在册离退休人员,享受财政保障待遇的(4)不因婚嫁、收养、血缘、国家建设或其他专门政策落户到本村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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