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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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的思考在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有效加强人大对法院的司法监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调研思考、依法改进履职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从当前的司法乱象出发,进一步查找人大对法院司法监督存在的问题,梳理监督思路,并提出对策建议加以解决。一、聚焦乱象:法院司法不公的表现形式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期待逐年攀高,司法公正是群众最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司法不公正的现象,按其表现内容及形态大致可以划分
2、以下几个方面。(一)诉讼程序在我国一直以来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经常容易忽视程序法的规定,使得当事人本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从而导致了一些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即使案件处理结果是正确的,但因程序的瑕疵,当事人也感受不到司法的公正。典型的事例如应当立案而不予以立案,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未送达。特别是实践中常见的案件多次延期审理的情形,延期的理由、期限等未能及时送达当事人,导致当事人对诉讼进展情况不清楚,容易产生各种猜想,对法院工作也渐渐抵触和不信任。事实上,巧借各种名目拖延审理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其本质上就是变相的超时限审理,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二)实体判决
3、在实体法适用方面,除造成冤假错案和枉法裁判外,社会对法院判决不公主要的诟病在于同案不同判,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的不同时期会得出不一样的判决结果,加之于判决说理又不充分,不能对区别判决进行有效的说理释疑,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三)执行阶段执行是法院判决兑现的重要环节,关系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执行阶段,群众反映的主要是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廉、作风不正等现象。消极执行,包括拖延立案,拖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处置财产,拖延发放兑现执行款物等问题。选择性执行,主要是挑选案件、选择督办、区别采取执行措施等问题。乱执行,包括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违规执行
4、案外人财产,违规评估、拍卖财产、以物抵债,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违规纳入、删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问题。二、问题切入:人大对法院司法监督的现实困境分析司法不公产生的根源,对法院工作许多环节的监督不到位,监督的力度不够,是一个重要原因。人大对法院开展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神圣职权。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看,人大的对法院的司法监督仍存在问题,对前文所述的现象也缺乏有力的监督手段。(一)监督形式单一致使监督虚化法院的工作主要是审理案件,但监督法没有将个案监督列为监督方式。在公法领域内,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相较于个案监督,监督法规定的听取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监督
5、形式,在监督的强制性和效果上都大打折扣,而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形式,因规定过于笼统,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几乎没有使用过。日常工作中,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主要采取听取报告、走访视察的方式进行,方式单一,时间偏短,内容形式化,蜻蜓点水,只能看到法院精心安排的成绩和成果,不能真正深入了解问题,使得监督往往流于形式、浮于表面。(二)外行监督内行产生监督困难由于人大代表的结构和代表性要求等原因,人大代表中法律专业人才比例并不高,这为日常的司法监督工作带来了不少的困难,很多代表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参加法院视察活动时,随大流、充数量的情况居多。即使人大代表经过充分的履职培训,即便法院判决必须符
6、合基本的公序良俗,但审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职权,特别是基于证据规则的案件事实认定、基于个案差异的法律适用都有其内在运行规律,作为外行,包括没有参与庭审、没有充分听取诉辩双方意见的监督人员,普遍存在案件事实认定困难、法官司法行为是否合法评定困难、法官过错责任认定困难等监督难点。(三)公众参与不足导致监督不力从全国各地人大开展监督司法工作的情况看,无论是开展视察、调研的选题还是日常审判工作的监督,社会公众呼声高,但人大吸收代表或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司法工作的程度不高。通常情况都是邀请部分代表参与执法检查、调研视察等常规性活动,少数案件组织代表旁听庭审,个别法院邀请代表协助调解诉讼纠纷,公众参与监督的范
7、围小、程度低。以厦门市为例,上一届人大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共计约1400名,全市法院过去5年受理各类案件385899件,办结364730件,一千多名代表如何在近40万案件中发现各种司法乱象、恣意审判呢?公众参与不足,不能把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压力,通过人大司法监督有效地传导到法院工作中,不能把人大代表与社会公众形成监督合力,同时很多人大代表本身又不具有与司法监督相匹配的素质和能力,使得人大对法院司法监督与社会公众的期待仍有不少的差距。三、路径选择:监督模式的转型突围加强人大对法院的司法监督,改进的思路需着重围绕两个方面:一方面,人大作为司法监督的权威主体,外行监督内行以及人大代表法律水平有限等监
8、督弱点,需搭建平台借力推进。另一方面,人大司法监督离开具体案件与诉讼,实效性存在“软肋”,需借助有效平台攻破监督形式单一的问题。当然,改进监督形式存在的无力,并不意味着要返回个案监督的老旧模式。在“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大主要监督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宏观运行情况,而不能对司法权的具体审判工作进行干涉。但宏观是建立在微观的基础上,所以人大的司法监督也必然会涉及具体案件,只是这种监督的重点是要透过现象看清本质,要通过具体案件发现审判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围绕这一改进思路,既要确保人大司法监督依照法定的方式,又要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必须寻找一条既不拘泥于个案,又能摆脱目前监督困境的监督新
9、路。在当前的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人大的司法监督更多地体现在监督推进司法制度建设、对法律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上。对此,结合推进司法制度建设,应重点强化监督和推进司法公开,以公开促监督,实现监督模式的转型优化。以公开促监督模式的重要价值主要有:(一)推进法院阳光司法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大通过司法监督推进司法公开,不断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增加司法透明度,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最终促使司法公正“看得见”、司法高效“能感受、司法权威“被认同”。以公开促监督,一方面是让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直接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另一方面也迫使法官改进自己的工作,不断提升工作质
10、量。(二)规范法官司法行为以公开促监督,就是找准司法监督的“牛鼻子”,通过公开的监督抓手,推动司法权力的规范化运行,促进法官自律性习惯的养成。一个案件从立案、开庭、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再到执行,涉及环节和司法行为较多;司法权力的规范化运行涉及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机制制度等方方面面,涵盖面较广。但一实行司法公开,就方便诉讼当事人和群众查阅,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为司法监督提供了扎实的基础平台。而且这种监督通过审判公开将触角延伸到具体诉讼,但又没有直接介入个案的审理工作,不会形成越位监督、违法监督,保持了人大依法监督和法院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三)发挥监督聚合效应以公开促监督,有效对接了诉讼当事
11、人、社会公众、新闻舆论、检察机关等各种监督需求,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监督难题。特别是在监督内容日益复杂和广泛的当前,固然要发挥人大监督、上级法院、检察监督的法定作用,但单纯依靠公权力的监督明显力不从心,亟待发挥其他监督主体的功能和作用,扩大社会公众对司法监督的有序参与,使各个监督主体之间能够协调互补,形成司法监督的整体合力。以公开促监督,对各监督主体发现问题以及互动监督、持续监督,发挥监督方式的聚合效应具有重要意义。四、对策展开:改进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人大开展司法监督,以公开促监督,要与当前全国正深入开展的司法改革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抓住司法公开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确保司法公开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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