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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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水规(2022)3号)各县(市、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全市各类开发区建设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依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0)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南宁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请遵照执行。附件:南宁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办法南宁市水利局2022年12月23日附件南宁
2、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我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南宁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水规范(2020)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产业聚集区、特色小镇等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开发区”)实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开展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等活动,适
3、用本办法。第三条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评估报告编报主体及督促主体。第四条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是指围绕开发区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分析与评价,对选址方案、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竖向布置、取土场、弃渣场、施工方法、主体工程规划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等方面提出评价结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和广西各类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有关规定。第五条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
4、明确开发区内水土流失治理责任主体,促进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全面落实。第六条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后根据相关规定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开发区有明确的分期(区)开发建设规划的,可以分期(区)编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审批,评估范围不得超过批准的开发区范围。第七条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成果5年内有效,在评估有效期内不再对评估范围内单一项目开展上述评估,开发区内落户的生产建设项目可共享评估成果。开发区入驻的单个生产建设项目,因法律、政策及技术等因素限制不能直接使用区域评估成果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一般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方案的审批要求向相关部门报批。其他入驻生产建设项目不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根据经批准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承诺做好后续水土保持工作并填报承诺书(详见附件1),经开发区管理机构审核并报批复区域评估报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要求同步做好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等工作。第八条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获得批复之日起计算。开发区规划开发时间超过5年的,区域评估报告有效期满前3个月,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下阶段区域评估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续编区域评估报告前,应对上阶段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区域评估报告有效期满,开发区内已开发面积未达到评估区域总面积70%
6、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长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有效期。第九条审批部门应当组织评审专家、有关人员召开技术审查会,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桂水水保(2021)11号)等文件要求,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技术评审专家可从上级和本级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根据项目复杂程度,邀请水土保持工程类、植物类、综合类和工程造价类等方面的专家35人。技术评审单位对技术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第十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采取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并配合接受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实行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区
7、内水土保持补偿费可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或入驻生产建设单位按规定于开工前向相关部门缴纳。第十二条实行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区内征占地面积5公顷(含)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应当依法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开展,如开发区管理机构不统一开展的,则由单个入驻生产建设项目自行开展;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第十三条实施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单个入驻项目建设完成后,对其项目的水土保持措施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说明并签署验收承诺书(详见附件2),与完工验收材料一同报送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其项目投产使用及区域
8、评估整体竣工验收的依据。开发区整体建设完成后,应开展开发区整体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原审批部门报备验收材料。第十四条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经批准后,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重新进行评估或补充、修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一)区域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的;(三)开挖或填筑土石方量增加30%以上的。第十五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组织、指导各入驻企业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生产建设单位按照“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谁损坏设施植被谁补偿”的原则,承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动、组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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