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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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吉财产业(2022)1191号)各市(州)财政局、发改委(能源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发局,梅河口市财政局、发改局,各县(市)财政局、发改局:根据Ji林省电动汽乍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21-2025年)和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修订了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吉林省财政
2、厅吉林省能源局2022年12月16日附件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21-2025年)和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
3、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引领作用,修订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补贴资金,资金在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第三条省能源局、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补贴资金支出计划。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会同省能源局对补贴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第二章补贴对象及条件第
4、四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专用、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其建设运营单位可申请补贴资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2021年至2025年期间建设,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在辖区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或取得县(市、区)政府项目批复;(二)符合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规定的资质要求;(三)充换电基础设施符合国家充换电设备、接口、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建设标准、技术规范、设计规程和管理要求;(五)充换电基础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控;(六)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公用
5、充换电设施应具备银联卡、交通卡、扫码等便捷支付方式;(七)对充换电和运营数据实行采集和存储,达到数据共享和互通互联要求。第五条已获得财政补贴资金支持的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不再给予补贴。第三章补贴方式及标准第六条充换电基础设施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实行建设补贴。(一)在公交、城/乡际客运、机场专线、旅游专线等定点、定线运行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停车场站新建的专用充电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600元/千瓦;(-)在高速公路停车区、服务区新建的公用充电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600元/千瓦;(三)在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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