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3年修订版)(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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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3年修订版)学习解读财政部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3年修订版)(讲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更好地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厘清国有股权董事职责边界、明确国有股权董事履职责任、规范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工作,切实发挥国有股权董事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财政部对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财金(2020)11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国有
2、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股东向金融机构派出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国有股权董事(以下简称股权董事),是指由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向持股金融机构派出的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第三条股权董事应当具
3、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养、专业素质、专业经验、职业技能和职业操守,并持续学习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金融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深入了解所在金融机构的业务情况,不断提高履职能力,适应股权董事岗位需要。第四条股权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应当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派出机构有关要求,结合专业判断自主发表意见,并对表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股权董事履职的技术支持,对股权董事提出的议案审议意见进行审核,并在必要时对议案审议意见进行风险提示。股权董事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派出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作出风险提示而转移。第六条派出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股权董事便捷、高效获取议案审议相关信息,为股权董事有效履职提供保障。金融机构应当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未完整、准确提供相关信息的议案,股权董事有权按规定提出推迟审议或推迟表决等意见;对不予配合或未按股权董事要求补充提供相关信息的议案,股权董事有权予以否决。第二章股权董事议案审议职责及审议意见内容第七条股权董事依法行使以下议案审议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派出机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所在金融机构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依法合规、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会议案审议等相关工作职责;(二)全面了解议案背景与内容,准确把握议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5、、金融监管要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及行业政策,深入了解议案对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影响程度和风险状况,深入分析议案的可行性和对金融机构战略和经营计划的综合影响;(三)通过调研,调阅财务报表和会议纪要等资料,询问所在金融机构管理层、相关业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中介机构,列席相关党委(党组)会,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沟通会、董事例会以及与其他董事沟通等方式深入研究议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政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及派出机构有关要求,以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国有金融资产安全、维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及所在金融机构整体利益为原贝L对议案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提出合理的议案审议意见;(四)按照本
6、指引要求与派出机构做好沟通,及时将董事会会议通知、董事会议案及议案审议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派出机构,并加强与派出机构的联系和沟通;(五)根据所在金融机构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按照本指引规定的议案审议要求,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上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六)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董事会决议事项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派出机构报告,并督促所在金融机构认真整改;(七)派出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股权董事向派出机构报送的议案审议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议案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二)股权董事就议案内容与金融机构的沟通情况,包括议案沟通过程中,或董事会专
7、门委员会审议时,有关方面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三)根据金融机构授权机制,议案在金融机构内部的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同时,应当对是否存在同一事项分批分次审议、变相突破决策权限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四)股权董事对议案内容的研究情况,包括审议意见及主要理由,应当重点对议案相关事项的合规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说明;(五)股权董事拟在董事会上发表的表决意见,包括是否同意、拟提出的风险提示及工作要求等;(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七)股权董事签名和签发日期。第三章议案类型及审议程序第九条按照议案审议事项对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影响程度和风险状况,股权董事审议的议案分为重大事项议案和一般性议案。笫十条重大事项议案是指根据
8、公司法、金融机构公司章程等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或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的议案,或涉及出资人重大利益的议案,或可能对金融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议案。主要包括:(一)公司章程的首次制订及全面修订,重要公司治理文件的制订与修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与调整,制订或修改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授权方案;(二)战略规划的制订与修订;(三)年度经营计划与财务预决算的制订与调整;(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奖惩事项及薪酬管理,制订或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资本规划方案,公司上市或股权融资方案,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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