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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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规(2022)9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高等医学院校,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为健全具有广东特色、可持续发展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N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等精神,省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广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贯彻落实。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
2、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局2022年12月16日广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高素质的临床医师,健全具有广东特色、可持续发展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等住培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培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培医师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其
3、目的是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第三条住培对象,即为住培医师,包括以下人员:(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全省全面实施住培制度,所有新进临床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应接受住培。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培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并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的优势和作用
4、。第五条省相关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住培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住培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制定培训实施方案、年度培训计划;组织认定、管理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等。组建专家委员会,委托和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省中医药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类别住培的基地认定、培训招收、培训实施、培训考核等培训管理相关工作。省委编办负责在制订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时,将有关机构承担的住培任务作为核定编制时统筹考虑的因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落实住培医师在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劳动合同等方面职责,协调落实“两个同等对待”,指导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做好符合法定接收条件的住培医师流
5、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省教育厅负责指导有关医学院校明确住培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加强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参加住培和有关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住培工作管理,完善和推动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与住培的有机衔接。省财政厅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做好住培经费保障工作。根据财力、物价变动水平、培养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住培补助标准。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相关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医学院校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校)管理原则,做好住培工作。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住培的组织管理,制定和落实培训计划,及时协调解决培训工作有关问题。各有关医学院校负责
6、附属医院住培工作的组织管理,落实培训相关政策,明确住培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做好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与住培的有机衔接,执行培训计划,协调解决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第七条下列有关住培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择优委托有关行业组织(单位)承担:培训基地认定事务性工作、现场评估、年度绩效与质量评价、结业考核事务性工作、带教师资培训、培训数据管理事务性工作、业务咨询等。第三章培训基地第八条培训基地由省卫生健康委按国家要求组织遴选和认定,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指导,负责做好住培医师的招收、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第九条培训基地是承担住培的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基地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达到国家
7、住培基地标准要求:(一)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符合条件的三级甲等专科医院;(二)有3年及以上的临床教学组织实施经验;(三)近3年来未发生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重大医疗事件;(四)科室设置齐全,临床科室及临床技能培训中心满足培训与教学需要,图书馆馆藏资源丰富;(五)综合医院性质的培训基地,应承担全科医生培训任务,独立设置全科医学科及增设全科医疗诊疗科目。第十条根据培训内容需要,可将符合专业培训条件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其他专科医院等作为协同单位,联合开展培训教学工作。每个培训基地需协同的专业基地总数不超过3个,协同单位总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须属同一地市或同一院校或同一医
8、联体(医院集团)或同一医共体。培训基地与协同单位签订协同培训协议,约定协同单位开展有限专业、有限内容和有限时间的培训活动。第十一条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急)诊量、病种病例、专业诊疗设备和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设置有教学主任和教学秘书等教学管理岗位。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住培医师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加强临床技能培训中心建设。临床技能培训中心依托医院现有资源设置,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并遴选临床技能带教经验丰富的副高职
9、称以上临床医师担任中心主任,负责指导、统筹分层递进临床技能相关培训活动的设计和组织实施。第十三条省卫生健康委委托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对培训基地进行年度动态评估及绩效评价。培训基地须加强培训质量数据的应用,建立以过程考核为主的动态评价机制,和对专业基地、协同单位、带教师资、住培医师全方位多维度的反馈机制。达不到住培管理有关要求,省卫生健康委撤销或提请国家卫生健康委撤销其基地(含专业基地、协同单位)资格。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应建立健全住培协调机制,明确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承担培训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对各专业基地和协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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