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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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4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在优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做好用海审批出让和监管工作。海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11月16日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权审批和出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排他性
2、用海活动的审批出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负责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工作,三沙市由其海洋局负责。行政审批职能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市县,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四条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拟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可自行或委托有关技术单位按照国家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市、县、自治县渔业部门应当对选划的养殖区域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在选划区域申请养殖用海的,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围海养殖、建设人工鱼礁或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除外。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为意向用海人提供海域使用论证等用海前
3、期工作的指导、咨询及查询等服务。为加快审批,对暂不具备受理条件的意向用海,经意向用海人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先行开展项目用海论证和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第六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由意向用海人向用海项目所在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审查申请;跨市、县、自治县的,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提交审查申请。第七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收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用海申请人、编制主体名称、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文本以及公众意见的提交方式和途径等。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和行政审批的参考。因涉及国家
4、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信息不能全文公开的,应当制作除去上述信息的论证报告公开版,与论证报告一并提供。第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公示期间同步组织开展现场踏勘,同级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派员参加;省级审批的用海,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及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派员参加。第九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海域使用论证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时可视情邀请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水利、海事、航道、综合执法等部门派员参加。第十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应当建立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应当包括海域使用论证所需各类专家,根据专家业务能力及信誉等
5、条件,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第十一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评审需要,从国家级或省级评审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每个项目随机抽取5名或5名以上单数的评审专家,组成项目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专家的专业结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评审专家与用海申请人、海域使用论证单位或项目本身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情形的,应当回避。第十二条专家评审组应当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质量评估和严格审核把关。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且评审不予通过:(一)不符合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存在降低论证等级、缩小论证范围、减少监测站点和频次等行为的,或者论证内容存在较大缺陷
6、或遗漏的;(二)存在抄袭情形的,或者采用的数据、资料无效、弄虚作假的;(三)项目所在海域状况描述错误,项目用海必要性、资源生态影响、海域开发利用协调、规划符合性、集约节约用海、生态用海对策措施等分析论证不充分或者不准确的;(四)用海项目存在严重损害海洋生态或不符合生态用海要求、存在重大冲突且无法协调、影响海上交通安全、损害国防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等情形,仍给出用海可行结论的;(五)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第十三条专家评审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评审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作出明确的用海是否可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是否通过评审的意见。评审通过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有效期为三年。评审专家组对评审结
7、论负责,组织评审单位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十四条审查申请人应当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组织修改,编制完成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第三章申请批准第十五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不需要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项目用海,由意向用海人向项目所在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申请。跨市、县、自治县的项目用海,由意向用海人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行政审批窗口提交申请。第十六条申请使用海域的,用海申请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用海基本情况、用海位置、范围、申请用海面积、界址图和具体用途等);(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三)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营
8、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四)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协调解决方案或协议。第十七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向社会公开海域使用申请材料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并向用海申请人提供标准申请材料模板。第十八条用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未按规定提交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补正齐全后予以受理。第十九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属核查、征求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应当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9、并取得一致。同时对下列事项开展审查:(一)项目用海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二)申请海域是否设置海域使用权;(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项目用海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委会等特定公共场所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审查期限内完成。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海申请人名称、项目性质和用海的位置、面积、坐标、类型、用途等与用海相关的信息。明确公示期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部门。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审查未通过的,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用海申请人。审查通过的,由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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