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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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L总则1.1 编制目的指导、规范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建立健全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有序高效联动管理和应对机制,及时有效防范、控制、减少、消除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湘江干流两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湘江干流水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依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重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规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湖南省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湘江干流突发重金属水污染环境事件的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重金属是指地表水环
3、境质量标准表1所列的重金属铅、镉、汞、铭、碑、铜、锌,表2中的镒和表3中的诧、睇。本预案所指的湘江干流是指从永州市零陵区萍岛至岳阳市湘阴县濠河口590.68公里河段。本预案适用水域保护范围为湘江干流,主要涉及以下行政区域:永州市范围内的东安县、零陵区、冷水滩区、祁阳县;衡阳市范围内的祁东县、衡南县、常宁市、珠晖区、雁峰区、石鼓区、衡山县、衡东县;株洲市范围内的深口区、天元区、芦淞区、石峰区、荷塘区;湘潭市范围内的湘潭县、岳塘区、雨湖区;长沙市范围内的岳麓区、天心区、雨花区、开福区、芙蓉区、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岳阳市范围内的湘阴县、屈原管理区;重点保护区域为湘江干流上的县级以上饮用水
4、源保护区。资江、沅江、澧水干流以及对湘江干流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湘江各支流参照本应急预案执行。1.4 工作原则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及时预警、快速反应,专业处置、科学决策,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领导机构全省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由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各专项指挥部的工作,必要时负责指挥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值班电话:0731-89751200),负责总指挥部日常工作。2.2专项应急组织机
5、构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专项应急指挥部),专项负责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担任副指挥长。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卫生健康委、省通信管理局、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湖南省总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6、。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值班电话:0731-85698110),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参照省应急组织机构方式组建。2.3专项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1省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组织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及以上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建立健全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及时发布事件有关信息;对有关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开展调查;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2. 3.2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省专项应急指挥部
7、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建立和完善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完成省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3. 3.3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协调对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跨区域的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组织协调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环境应急监测与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并参与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实时监测
8、、预测信息;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负责组织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会同公检法部门查处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因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协调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省水利厅:参与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提供水质、水量、水位等实时监测、预测信息;负责制定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湘江流域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和保障湘江干
9、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农村集中式自来水厂的供水工作。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提供加密观测气象监测预报信息,适时组织开展人工降雨工作,降低污染物浓度。省财政厅:负责安排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以及省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做好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负责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中受污染粮食的处置。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应急物资应急供应网络,做好应急物资日常储备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指令调运救济物资。省自然资源厅:参与涉及涉重矿产资源采选业引发的湘
10、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组织指导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供给;负责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中受污染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参与因交通事故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指导湘江干流涉重建设项目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参与湘江干流重金属
11、污染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与处置;参与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调查和处置;负责涉重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并负责涉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现场指挥部场所建设,协调和保障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城市集中式自来水厂的供水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涉重危险化学品涉及湘江的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运管部门为处置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运输保障,参与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次生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湘江干流上的船舶、港口重金属污染突
12、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和监督湘江重大涉重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农业污染源引发的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指导涉及渔业和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以及耕地、园地土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除外)污染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省林业局:参与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事件对湘江上的湿地、自然保护地及其范围内陆生野生动植物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指导对栖息地遭受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威胁的湿地、自然保护地及其范围内陆生野生动植
13、物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参与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受伤、中毒人员进行救治。负责受影响自来水厂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对自来水厂出厂水质及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电信企业保障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通信畅通。省民政厅:负责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及时将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中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省委宣传部:协调做好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及时协调处置涉突发
14、环境事件舆论炒作,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新闻敲诈的行为。省广电局: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配合省委宣传部及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省委网信办:负责网上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管控。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将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等能源保障有关协调工作。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火灾扑救,参与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泄漏等事件进行现场泄漏控制工作。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协调驻湘部队参加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抢险工作。武警湖南省总
15、队:组织所属救援力量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参与救援行动,若收到应急指挥部要求,可按相关程序参与社会维稳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参照省应急组织机构职责设定。3.预防与预警4. 1预防湘江流域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开展重金属污染源调查工作,掌握本区域内重金属污染源的种类和分布情况,强化本区域内涉重企业重金属废水的排放管理和监测工作,制定和完善可行的预防与监管制度体系。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湘江流域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开展湘江干流水环境质量信息综合分析工作;对湘江沿线各污水处理厂、涉重工业园区和涉重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加强汛期各污水处理厂、涉重工业园区和涉重企业
16、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加强涉重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维管理;强化涉重工业园和涉重企业排放口下游控制断面的重金属监测工作,制定湘江干流重金属监测方案,优化监测断面,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在线预警自动监控设施;加强应急物资体系建设,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湘江流域各级住建部门应强化辖区城市自来水厂出水水质重金属检测工作,确保及时发现进水水质重金属超标情况;明确辖区城市自来水厂突发重金属环境事件的应急措施及应急机制,确保事件发生时,辖区城市自来水厂出厂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标准。湘江流域各级水利部门应根据水资源情况,建立流域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度机制,确保有效预防重金属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一步扩大。
17、5. 2预警与分级按照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进行预警分级。应急响应终止时,预警解除。预警分级与事件分级相对应,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一般事件)、黄色(较大事件)、橙色(重大事件)、红色(特别重大事件)。按以下方法进行分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蓝色):导致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造成一定影响但取水未中断的;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污染影响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n级,黄色):导致湘江干
18、流重金属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受到破坏的;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污染影响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橙色):导致湘江干流大范围重金属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污染影响的。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红色):导致湘江干流全流
19、域重金属污染,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4.信息报告及信息发布4.1 信息来源(1)湘江流域县级以上环境监测站在水质常规监测和重金属自动监测站等监测分析数据中发现重金属超标时,应立即核实。情况属实的,2小时之内报告同级生态环境部门。(2)湘江流域县级以上的城市集中式供水厂发现重金属超标的,2小时之内报告管辖区域的住建部门。住建部门接报后,2小时之内将超标情况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20、3)湘江流域县级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厂发现重金属超标的,2小时之内报告管辖区域的水利部门。水利部门接报后,2小时之内将超标情况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4)湘江流域县级以上卫健部门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沿线水厂重金属超标的,2小时之内将超标情况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5)湘江流域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因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导致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2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6)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因交通事故可能导致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2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此外,信息来源还包括互联网网络信息、媒体报道、群众举报、领导批示等多种
21、渠道。4.2 信息研判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对事件信息进行核对、判断,调查事件发生的地点(含地形、地貌及水文气象条件)、时间、污染物性质、排放泄漏的形式和数量,对饮用水源及人群的污染危害情况,环境监测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可能产生的污染隐患与后果,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信息发布及社会稳定情况,初步判定事件等级。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污染已经消除时,适时终止相关应急措施。4.3 信息报告经研判属于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级别,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级)湘江干流重金属
22、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口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并通报省应急管理厅,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生态环境部。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湘江干流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级)或者特别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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