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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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立法依据】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投向方式】第三条政府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
2、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及民生发展、精准扶贫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创业创新和重点产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按现有办法执行,但需纳入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统筹管理。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率。【资金保障】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从严管理、实事求是、精简节约、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
3、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立项形式】第五条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前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进行审查。除国家、省有特殊规定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将项目建议书审批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后再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加强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
4、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编制)、预算评审、招投标、施工、结(决)算审核及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全过程管理。【项目工期】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除应急项目外,原则上不得盲目的临时性匆忙新上项目;禁止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部门分工】第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财政、行政审批、审计、司法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住房建设(市政、房建等)、交通运输(公路、桥梁、航道等)、水利(水利设施等)、自然资源(林业、国土整治、地灾修复等)、生态环境(环境监测、污染治理
5、等)、农业农村(高标准农田、村庄治理等)、大数据(智慧城市、信息化等)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行业统筹调度;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市直部门)负责对下属单位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应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项目前期、建设、入统、验收和运营等具体事务。【线上审批】第九条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类审批事项都须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按时办理。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是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的全生命周期代码,各类审批文书应明确标注。【工艺更新】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对BlM技术、装配式技术、绿色建
6、造技术、绿色环保材料、新型智能装备的应用推广。项目单位、咨询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本时,对价格适中、效果较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要优先采纳,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评估审查时加强引导。项目单位可在招标文件中对承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投标人适当设置加分条件。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项目储备】第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纳入规划的项目应进行必要性论证,并依托国家、省、市项目库综合管理平台建立行业项目储备库。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行业项目储备库,会同市财政部门建立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7、前期启动】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对纳入储备的项目加快开展前期工作,打足提前量确保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时应依法采购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专业评估,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项目可行性报告文本编制、初步设计文本编制和委托评估等服务费纳入市财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项列支。【命名规定】第十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命名的,应当按照襄阳市地名管理办法(襄政办发(2015)53号)规定执行。建成运营后的名称原则上应与项目立项名称保持一致。【立项简化】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可先进行咨询、勘察、
8、初步设计的采购招标,且可合并进行。市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报请市政府审定,可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按照简易程序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等与下列规划或会议纪要作较大变更的(10%及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报请市政府审定后批复。(一)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市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区城建计划等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二)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纪要明确需要实施的项目。以上项目前期咨询、评估咨询、勘察设计、代建管理、监理、造价审计等工程建设其他服务的采购,应进行充分的市场竞争择优选择,且在概算批复限额以内。在概算批复前采购的服务,采购最
9、高限价应不超过我市的指导标准;指导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商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立项简化】第十五条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且投资规模在IOOO万元以下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明确资金来源并核准招标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内容应并入初步设计一并编制。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购买服务(软件服务、网络服务、计算服务等)的方式进行投资,不履行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或依法采购工程咨询机构直接编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提请审批。村庄建设项目
10、审批可按照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规定的简易程序执行。【应急简化】第十六条规范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的简易审批管理。(-)应急项目认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必须迅速采取紧急措施的项目,项目认定及其建设主体、建设范围、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由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二)部门职能分工。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规划、设计、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三)应急特别程序。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需要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可立即处险并将设计方案和投资规模同时报市政府,事后按要求完善相关行政审
11、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四)应急项目采购。项目单位可在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采取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后组织实施;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五)应急费用支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费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需支付预付款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批准后按照合同额支付30%o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按程序将勘察、设计、监理、抢险措施及过渡费用、工程费报财政部门评审并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支付余额。应急抢险救灾建设项目除险
12、后,按照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按比例承担相应费用。超出已认定应急抢险救灾范围自行建设其他内容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选址依据】第十七条线上审批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赋码作为项目单位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等手续的依据;线下审批项目由自然资源等部门直接受理项目单位的申请。【可研编制】第十八条项目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后,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依法采购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
13、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市财政部门要求单独设定项目绩效目标,为绩效评价提供依据。【招标核准】第十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标,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部分招标)。(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要求,可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确定
14、供应商。前期工作参建单位不得参与项目的工程施工投标,但采用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可研前置】第二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附以下材料:(一)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或用地权属证明;(二)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达到节能审查标准的项目);(三)航道管理部门出具的通航影响评价意见(涉航项目)。【可研批复】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
15、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后,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进行批复。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批复完成后应抄送有关职能部门。【规划土地】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市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并依法采购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未完成初步设计的项目不得超前进行施工图设计。【初设编制】第二十三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条件等要求进行限额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做好市政配套、人防工程、建
16、筑节能灯专项设计,并依据有关标准并编制投资概算;严禁过度设计、豪华设计和超标准设计。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概算控制】第二十四条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o投资概算超出估算10%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责成项目单位调减建设规模或内容、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经严格审查论证概算仍超出估算10%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后进行批复。【初设批复】第二十五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初
17、步设计审查后,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进行批复。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批复完成后应抄送有关职能部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总投资的依据。应严格规范核定项目概算表,做到应列尽列,不得漏项。其中:工程费应细分到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等子项;工程建设其他费(二类费)应根据项目需要细分到前期咨询、代建(管理)、监理、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稳评、环评、洪评、水保、造价审计、质量检测等服务子项,且可单独采购或招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应单独列示。各子项费用之间未经批准不得调剂使用。【施工设计】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展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
18、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确定的原则、范围、内容、标准、规模和投资额进行,项目总造价、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造价均不能超过初步设计核定的概算造价;预算编制应依据现行的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应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等)、消耗量定额、市场价格和费用标准等,按照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逐级(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预算控制】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在施工图审查程序完成后,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施工图预算,进行预算评审。未批复初步设计和未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不得进行预算评审;市财政部门在受理预施工图和预算时,应加强与已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一致性审查,确保初步设计
19、控制施工图设计,概算控制预算。对突破初步设计和概算的项目不予受理。【招标审核】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该严格按照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有漏项和新增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市发展改革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招标核准意见)、初步设计批复和市财政部门预算评审结论,受理项目单位或其授权代理机构的招标申请,并对招标文件与已批复的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和预算进行一致性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依法进行项目招标。未履行完以上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组织实施的项目除外。【总包条件】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
20、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并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进行明确。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能够以工程项目清单描述发包人大部分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原则上不采用总承包模式。【总包招标】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后进行总承包项目招标,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总承包项目原则上不采用费率招标,招标最高限价应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对采用总承包方式实施的项目进行概算审核,使其具备招标控制价深度。【总包价格】第三十一条采用总承包方式实施的项目,确定中标单位后再完
21、善施工图审查、预算评审等程序。项目合同价格应在投标报价和预算评定价之间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上述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施工图审查、预算评审必须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未完成前项目设计经费、施工经费拨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20%。第三二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计划内容】第三十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纳入条件】第三十三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原则上从入库项目中择优选取,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优先紧迫性强的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重点工程和社会民生项目,优先中央、省投资配套项目。原则上
22、初步设计已批复,征迁基本完成,具备当年开工条件;征迁工作量较大的项目,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纳入年度计划,但仅安排年度经费启动征迁。【编制程序】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计划按照以下规定程序进行编制:(一)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及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后,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请进行初审,编制本行业项目建设计划,并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计划进行审核,于当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计划,并征求市财政部门对资金安排的意见。(四)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财
23、政部门意见对初步计划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于当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审议批准。(五)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计划调增】第三十五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纳入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突发性任务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议决定。【预算安排】第三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政府投资计划,按照国库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第四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规定】第三十七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代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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