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实施细则(2023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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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实施细则(2023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分行”)客户身份识别管理,有效识别和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政策(X银
2、内(2019)9号)等行内制度,结合分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分行各部门及下辖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行各单位”)。第三条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基本原则:(一)勤勉尽责原则。分行各单位参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人员应当尽到与自身岗位相当的责任,运用一切力所能及的合理手段,了解客户及其交易情况。(二)了解客户原则。分行各单位参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人员应当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三)风险为本原则。分行各单位应当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与风险程度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四)全面覆盖原则。客户
3、身份识别工作应覆盖分行全部客户,包括在分行开户的正式客户,也包括与分行建立业务关系、开展业务往来或办理一次性金融交易的潜在客户和非分行开户客户。(五)信息保密原则。分行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过程中取得的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相关信息。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分行内控合规部是分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制度流程的制定,并对分行相关部门及辖属分支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五条分行批发、零售、金融市场条线各部门、业务营运部、金融科技部等负责履行本部门涉及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符合客户
4、身份识别法规制度要求,主要包括:制定本部门业务产品涉及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在产品制度、操作规程中明确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信息收集、管理方面的要求(如需);设计开发业务系统应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需要;在与第三方合作开展业务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应履行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义务;对于使用本部门业务产品的与分行建立业务关系、开展业务往来或办理一次性金融交易的非分行客户,负责按照监管政策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辖内营业机构落实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业务管理部门凡是具备系统建设职能的,还应负责各自业务系统的开发、运行、优化和维护,负责保存录入业务系统的客户信息资料和数据。
5、第六条分行金融科技部负责涉及客户身份识别的分行层面系统运行和维护,负责相关工作的数据提取和整理,确保时效性和准确性。第七条客户经理或建立、维护业务关系的相关岗位人员负责开展尽职调查,收集客户信息,核实客户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客户存续期间负责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对客户的股权结构、经营情况、交易性质、资金流向等进行持续监测,发现变化或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开户机构采取更新、调整措施;负责配合营业网点反洗钱岗位人员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甄别协查工作,根据需要进行客户调查并如实反馈调查结果。第八条分行业务营运部和营业网点柜面相关岗位人员负责审核客户资料,在业务系统中维护客户信息;负责对归
6、属于本机构的客户系统自动完成的客户洗钱风险评估结果进行人工识别、审核、调查、确认或调整;负责受理分行内控合规部发出的协查通知,对涉嫌可疑交易的客户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并如实反馈调查结果;负责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的全部信息、资料。第三章客户身份初次识别第九条自然人客户在申请开户时,开户行应审核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识别、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影印件。自然人客户身份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9项信息。其中客户地址应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地址或工作单位
7、地址,并详细至门牌号码。第十条自然人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等非柜面渠道或通过第三方合作平台申请开户或激活账户过程中,相关业务系统应自动采集并保存客户的9项身份信息和身份证件正反面完整影像,并联动进行监控名单筛查和身份证联网核查。需要识别个人影像的,应通过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进行核实。第十一条自然人客户通过第三方合作平台申请开立III类账户时,如合作平台具备采集客户9项身份信息及身份证件正反面完整影像的条件,相关业务系统可采集并保存完整客户身份信息。如合作平台不具备上述条件,相关业务系统应至少保证采集并保存客户姓名、国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和电话号码5项身份信息,并联动进行联网核查和监控名单筛查
8、。当同一个客户在分行开立的所有此类HI类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含)以上时,应当要求客户在7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影像,登记性别、个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证件有效期等其他身份基本信息。个人在7日内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信息的,分行应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第十二条非自然人客户在申请开户时,开户行应审核客户的开户证明文件,识别、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一)非自然人客户的开户证明文件包括: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
9、务人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非自然人客户身份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和有效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受益所有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以及监管法规明确规定的国籍、地址等其他相关信息。(三)应通过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实企业营业执照的真实性。第十三条有效开展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一)受益所有人的识别要求
10、1 .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和识别客户的业务性质、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和受益所有人信息,确保客户开户资料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客户经理应在客户信息采集表中填写受益所有人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部门公开渠道查询并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后方可提交柜面办理开户手续。2 .在与非自然人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按照规定应当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应当同时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确保受益所有人信息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3 .对于下述非自然人客户,如果评估为中、低风险客户的,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视同为受益所有人:(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
11、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2)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3)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在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或非自然人客户出现高风险情形的,则应对其受益所有人进行进一步识别。4 .对于下述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可以不识别:(1)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2)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构及组织。(二)受益所有人的判定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律形态和实际情况,按照以下标准逐层深入并判定受益所有人。按前一顺序未识别出受益所有人或者对识别结果存疑
12、的,则应依次考虑将后一顺序主体判定为受益所有人。L判定公司受益所有人的标准(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含)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需要计算间接拥有股权或者表决权的,按照股权和表决权孰高原则,将公司股权层级及各层级实际占有的股权或者表决权比例相乘求和计算。(2)通过人事、财务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者间接决定董事会多数成员的任免;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公司的财务预算、人事任免、投融资、担保、兼并重组;长期实际支配使用公司重大资产或者巨额资金等。(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对公司形成有效控制或者实际影响的其他自然人。5 .判定合伙企业
13、受益所有人的标准(1)拥有超过25%(含)合伙权益的自然人。(2)参照公司受益所有人标准判定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3)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合伙事务执行人。6 .判定其他类型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标准(1)对其他类型的机构、组织等非自然人,可以参照公司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标准执行。(2)涉及理财产品、定向资金管理计划等未单独列举的情形,应将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不存在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或者因尚未完成募集等原因暂时无法确定,可以将其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或者主要发起人等判定为受益所有人。7 .发行信托、基金、理财、资产管理计划等需要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各分支
14、机构可采信发行机构提供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受益所有人信息有误的,各分支机构应当自行独立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三)对不同风险的非自然人客户采取差别化的风险控制措施1 .如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涉及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父母、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通过工作、生活等与其产生共同利益关系的其他自然人,各分支机构在与其建立业务关系前必须采取措施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财产和资金来源,并经分行行长在客户信息采集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后方可开户。同时将上述客户评定为高风险客户,对其全部交易进行持续监测。2 .如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异常复杂,存在多层嵌套、交叉
15、持股、关联交易、循环出资、家族控制等复杂关系的,受益所有人来自于洗钱和恐怖融资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的,或者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完整或无法完成核实的,各分支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决定是否与其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如决定与其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的,应由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在客户信息采集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同时将上述客户评定为高风险客户,对其全部交易进行持续监测。无法进行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或者经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各分支机构不得与客户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并应当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上述情况应根据银行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程序调高客户风险等级,但需调高审批层级至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四
16、)信息资料保存L必须登记受益所有人的如下信息:姓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3 .应当充分利用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信息、数据或者资料识别和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1)政府主管部门、非自然人客户以及有关自然人依法应当提供、披露的信息、数据或者资料,可以独立作为识别、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2)询问非自然人客户、要求非自然人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收集权威媒体报道、委托商业机构调查等方式只能作为识别、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辅助手段。4 .为确保识别过程的可追溯性,应当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能够体现识别工作情况的全部材料,并视同客户档案,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第十四条有效开展非自然人客户
17、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识别工作。(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识别要求L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应要求客户在开户申请中填写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信息,并提供公司章程、股权说明书等书面材料予以证明;由客户经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查询并核实客户填写的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后方可提交柜面办理开户手续。2 .对于下述非自然人客户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可以不识别:(1)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事业单位。(2)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构及组织。3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可为自然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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