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开展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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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2023年开展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水电站清理整治综合评估工作指南的通知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部署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县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按照省市确定的退出、整改、完善三类,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水电站分类整治。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规水电站,限期在2022年10月底前退出;审批手续不全、影响
2、生态环境的水电站,限期在2022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对允许正常运营的水电站要持续完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提升运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二、工作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组织对全县现有水电站进行全面核查,科学评估各个水电站,按照退出、整改、完善三类,逐个水电站制定处置措施,上报市级初审后,转报省级联合会审确定,并按省级会审确定意见落实水电站整治。(二)坚持依法依规、稳步推进。各镇、土楼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落实水电站清理整治,尊重历史,务求实效,避免出现新的破坏生态行为和社会风险。(三)坚持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镇、土楼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完善建管制度,建
3、立长效机制,健全监管体系,管住管好存量,严控新建项目。(四)坚持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各镇、土楼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水电站清理整治,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合力整治。三、工作任务(-)全面核查评估为加快推进我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县政府全面统筹协调水电站核查评估工作,由水利部门委托有资质独立法人的第三方机构作为综合评估单位,工信、生态环境、发改、自然资源、林业等其他部门通力配合,对辖区内现有水电站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核查水电站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履行立项审批(核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用地、用林、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等所需的审批手续
4、;是否存在大坝安全、生态环境破坏、防洪减灾危害等方面的问题。在核查基础上,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安定稳定、电站布局优化、整改修复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论证评估,按照退出、整改、完善三类,逐个水电站提出核查评估意见和处置措施。联合工作组牵头组织工信、水利、生态环境、发改、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综合评估单位编制的水电站清理整治核查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根据职能对口原则,发改、行政审批、水利、工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水利部门负责取水许可,林业部门负责林地手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用地手续,其他涉及的审批手续按职能分工由对口部门分别负责,逐
5、站审核,确定核查评估意见。核查评估意见经公示后,于2022年1月底前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核并报省直相关部门联合会审。(二)分类整治落实综合评估单位根据会审意见编制我县“一站一策”工作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和整治任务,报漳州市政府批准后,县直各部门指导督促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监督落实,并组织对水电站“一站一策”工作方案完成情况进行现场验收,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销号,并建立台帐。水电站业主要按照实施整治方案严格整改、限期完成,整改一座、销号一座。水电站业主是水电站“一站一策”工作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漳州市政府同意的“一站一策”工作法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整改,于2022年10月底
6、前完成整改,经镇政府预验收后,由镇政府向县政府提出办理验收销号。L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应当列入退出类。(1)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2)自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开工建设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3)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且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4)大坝已鉴定为危坝,严重影响防洪安全,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列入退出类的水电站,原则上应在2022年10月底前退出。各镇人民政府、土楼管委会应履行属地责任,根据我县水电站退出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另行制定),负责与辖区内退出类水电站签订拆除赔
7、偿合同、支付拆除赔偿资金;负责具体拆除工作,做好该水电站拆除后渠道、拦河坝及进水口等相关水利设施的管理及相关后续工作,必要时应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其中:(I)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但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已经合法合规建设的水电站,可以限期在2025年10月底前退出。确需保留的,县政府将组织科学评估后根据生态功能影响和生态保护需要,确定是否可以调整保护区功能分区。可以调整的,应当在2022年10月底前依法依规按程序上报将水电站所在区域调整出核心区或缓冲区;无法调整的,相关水电站应当依法依规限期在2025年10月底前退出。(2)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且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后建设的水电站,县政
8、府将组织核实评估,并对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又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水电站,依法依规按程序论证并上报调整水电站所在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无法调整的,相关水电站应当依法依规限期在2022年10月底前退出。(3)列入退出类的其他水电站,应在2022年10月底前退出。对退出类水电站,县政府将组织水利、工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指导所在镇政府依法进行部分或全部拆除,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除仍然需要发挥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应的水电站外,其他的均应拆除拦河坝,封堵取水口,消除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影响;未拆除的,应对其进行生态修复,通过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施以及必要的过鱼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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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2023 开展 水电站 清理 整治 行动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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