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立特殊困难群众帮扶服务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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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建立特殊困难群众帮扶服务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发挥政府、社会、个人三方作用,推动政府救助、社会赞助和群众互助良性互动,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分类施保、稳步提标”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建立与新时代相适应的特殊困难群众帮扶服务工作机制,实现“底线兜住、边缘扶助、急难稳住”的总体目标。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按照“兜底保障群体”“边缘困难群体”“其他困难群体”三大类对象界定划分、分类帮扶。(-)兜底保障群体:1.低保对象;2.特困供养对象。(二)边缘困难群体:L低收入群众;2.因病、因学等支出型贫困群众;3.各部门认定的特殊
2、困难群众(如:困难职工、困难职业病患者)。(三)其他困难群体:上述对象之外,遭遇重特大急难事故且具有我县户籍或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普通群众。二、工作内容(-)加大最低生活保障力度。一是提高保障标准。落实省市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要求,及时提高我县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二是落实分类施保。对因重病重残申请单人纳入低保的困难群众,若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超过70周岁,且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的,可不核查、计算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个人收入和应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三是审批权限委托下放。6月底前,将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审批权限全部委托下放至乡镇(试点)。(责任单位
3、: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二)加大特困供养力度。一是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保障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对集中供养的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在现有供养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600元和2000元,分别达到3187元和3884元。提标经费按现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二是提高集中供养质量。加快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等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改造力度,切实改善集中供养机构的生活、医疗条件,以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举办的各类供养服务机构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属地保障和分级接收原则,优先为本辖区内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确保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
4、生病有人看护”。(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三)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高效、灵活的作用,提升临时救助能力。一是提高救助标准。对“边缘困难群体”家庭或个人,因高额医疗费用或教育支出等刚性支出超出家庭可支配能力的,可按其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或教育费用的30%左右比例给予临时救助;对“其他困难群体”家庭或个人,根据其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月标准为城乡低保月标准的130虬二是扩大救助范围。将临时救助对象从本县户籍(含持有我县居住证)人口扩大到在我县务工超过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口,享受与本县户籍人口同等待遇。三是拓宽救
5、助方式。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给予救助。情况紧急时,如突发公共事件,可直接发放现金或启用临时救助资金采购生活物资等方式,开展应急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四)加大医疗救助力度。2023年底前,将省定扶贫标准下的低保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保障范围,享受相应待遇。对“边缘困难群体”家庭或个人,因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经认定为低保对象的,往前追溯12个月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医疗救助政策计算,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2021年以后,完善城乡统筹的“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三重综合医疗保障长效机制,精准分类解
6、决困难群众就医负担问题,防止因病返贫致贫,实现稳定脱贫。(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五)加大教育救助力度。对“兜底保障群体”家庭的适龄子女落实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资助、普通高中资助、中职教育资助和普通高等教育资助5大类教育资助政策。对“边缘困难群体”和“其他困难群体”家庭的适龄子女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教材费等资助政策;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则按照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划分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享受相应的学生资助政策。(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六)加大住房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兜底保障群体
7、”家庭或个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优先保障低保和特困人员的住房需求。对享受全额低保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免收实物配租房源租金,对享受差额低保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按照0.94元/月/平方的标准收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边缘困难群体”家庭或个人参照定向配租方式优先保障该类群体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住房办、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七)加大应急救助力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家庭或个人,加大应急基本生活救助力度。将现行省定灾民应急期生活救助标准(省定人均IOO元)、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省定人均600元/月,救助期3-6个月)、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标准(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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