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6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高等教育附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附2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附3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附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附5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附6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附7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附8宁夏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附9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附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学费减免实施细则附11公费师范生教育资助政策实施细则附12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减免实施细则中等职业教育附13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附14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附1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附16中等职业教育“两免一补”资助政
2、策实施细则普通高中教育附17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附18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学前教育附19学前教育“一免一补”资金实施细则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第三条获
3、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四条自治区属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第五条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相关高校。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
4、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七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第八条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九条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
5、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三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宁夏师范
6、学院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四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样表)(见附件2-Do第五条自治区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第六条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国家励志奖学
7、金名额下达相关高校。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自治区教育厅。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第九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至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于11月30日前批复。第十条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
8、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一条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二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校参照本办法制定。附:2-1.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样表)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样表)本人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民族政治面貌入学时间学号所在年级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9、大学学院(系)专业班曾获何种奖励家庭经济情况家庭人口总数家庭月总收入人均月收入收入来源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学习成绩成绩排名:/(名次/总人数)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口必修课门,其中及格以上门如是,排名:/(名次/总人数)申请理由申请人签名:年月日院系审核意见(公章)年月日学校审核意见(公章)年月日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土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0、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三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见附件3-1)。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宁夏师范学院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
11、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自治区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第五条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自治区教育厅。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第八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
12、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教育厅。第九条高校应足额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第十条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第十一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附:3-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本专科
13、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本人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民族政治面貌入学时间学号所在年级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大学学院(系)专业班家庭经济情况家庭人口总数家庭月总收入人均月收入收入来源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家庭成员情况姓名年龄与本人关系工作或学习单位申请理由申请人签名:年月日院系意见(公章)年月日学校审核意见:(公章)年月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S
1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按程序将财政部、教育部审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相关高校。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六条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第七条高校与科
15、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第八条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贝;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第九条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含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第十
16、条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一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十二条高校将评审工作情
17、况和评审结果报至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教育部。第十三条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四条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
18、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自治区属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第三条自治区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相关高校负责组织实施。应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第五
19、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第六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第七条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第八条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制
20、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第九条自治区属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含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第十条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一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
21、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十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第十三条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二
22、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按程序将财政部、教育部审定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至相关高校。第三条高校应足额按学期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第四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第五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一年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学生 资助 资金 管理 实施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2004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