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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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序言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前身系海南外贸职工培训学校,始建于1984年;1986年更名为海南对外经贸职工中等专业学校;1988年更名为海南省对外贸易学校;2004年升格为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院校,并更名为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经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成为国家骨干高职院校。2019年,被认定为国家优质高职院校。同年,被遴选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学院以“服务学生、服务发展”为宗旨,坚持“办脊梁教育、育脊梁人才、建脊梁学校”的办学目标,坚持“共同治理、协同发展”的治校方略,坚持“人才强校、创新驱动、开放发展”发展战
2、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适应性,积极主动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教育、科技和人才力量,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新时代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的新标杆,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示范校,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办学,实施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中文名称为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海经贸”;英文名称为Hainan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ofEconomicsandBusiness;法定住所
3、为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区勤学路,邮编571127;学院网址为。第三条学院是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院的举办者为海南省人民政府,隶属于海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四条学院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
4、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第六条举办者依法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监督学院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院发展规划,核定学院办学规模,考核和评估学院办学水平,任免学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第七条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为学院发展改革提供政策和制度支持,提供办学资金和资源,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支持学院通过多渠道募集办学资金并依法
5、依规自主管理使用。第八条学院在法律法规和举办者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权利:(一)按照学院章程自主办学,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二)自主制定并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三)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等活动;(四)自主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和先进教育理念,设立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招收和培养境外学生,提升办学国际化水平;(五)根据国家和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需求,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机构范围内,自主确定内部教学、科研和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A
6、)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方案;(九)筹集、管理和使用学院经费、资产;(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履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职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五)深化学院内部改革,促进学院科学发展;(六)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实行院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七)维护安全与稳定,建设平安校园;(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院职责和办
7、学定位第十条学院坚持职业教育办学定位,突出职业教育类型特色,对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以经贸类、职教型、国际化为发展定位。第十一条学院举办全日制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涵盖经济学、管理学、工学、文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院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教育活动。第十二条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学做合一”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政校企外”四方合作办学机制,致力于培养德技并修,脊梁精神、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兼备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第四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十
8、三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建设符合职业教育规律、高等教育规律和学院实际的现代职业院校制度。.第十四条中共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和行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学院党委主要职责包括:(一)全面贯彻
9、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带领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10、,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七)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A)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九)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十)做好
11、统一战线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工作,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第十五条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党委会议是学院党委议事决策形式,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第十六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
12、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校企合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包括:(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
13、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负责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A)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行业企业和境外机构等组织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
14、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负责提出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研究制定落实党委决议的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有权对决议事项作出决定,但必须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其决定及与会人员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第十八条中共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
15、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学院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四)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线索、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把处理特
16、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海南省监察委员会向学院派出监察专员,并依法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院纪委合署办公,根据授权履行监察职责。第十九条学院设立“政校企外”四方合作办学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发挥决策咨询和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作用。(一)理事会的性质。由政府、学院、行业企业和境外教育机构等相关方面代表参加,以“政府主导、学院负责、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的方式,组建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机构;(二)理事会的宗旨。创新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整合“政校企外”四方资源,形成整体优势,推进合作
17、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创新、合作发展,增强学院办学活力,实现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等成果四方共享,形成互利共赢的格局。理事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二十条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主要负责学院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术评价、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促进应用型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建设优良的学术文化,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科研创新活力。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各学院的二级学院正高级以上职称代表组成,委员由教学科研单位按确定名额民主推荐和选举产生。院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二十一条学院依法设立教学委员会,主要负责教
18、学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审议学院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检查、指导全院教学管理和校企合作育人方案,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等。教学委员会委员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推荐,经院长办公会审定。教学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二十二条学院依法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对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聘请资深教授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教学督导委员会按其管理办法开展工作。第二十三条学院依法设立产学研合作工作委员会,主要推进学院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相关工作,审议
19、学院校企合作发展规划、校企合作重大项目;协调解决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问题。产学研合作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和企业代表组成。产学研合作工作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二十四条学院依法设立教材建设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厅关于教材工作的相关政策,负责学院教材选用的指导、统筹、监督等工作,以及教材建设和规划的审核、评议、研究等工作,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的建设和选用进行重点把关。教材建设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院长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教材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教材建设委员会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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