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学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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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医学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序言海南医学院前身是由私立海强医事技术(职业)学校和私立海南大学医学院于1951年合并成立的海南医科专门学校,后更名为海南医学专科学校,1983年并入海南大学成为海南大学医学部,1993年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正式建立海南医学院,2013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9年获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弘扬“自强不息、团结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秉承“厚德、严谨、博学、和谐”的校训,致力于服务海南人民健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
2、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奋力建设热带特色鲜明的国际化高水平医科大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海南医学院,中文简称为:海医。学校英文名称:HainanMedicalCollege,英文缩写HNMCo学校域名:http:/o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3号。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地址分别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3号、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桂林洋海涛大道南侧。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
3、定,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四条学校是海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为海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学校下属的医疗机构业务主管部门是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第五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
4、、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学校办学类型定位为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实施科技兴校、人才强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五大职能。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为主线,以加快新医科建设、促进医教协同发展为支撑,以“走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深化教学改革”为办学指导思
5、想,遵循“以人为本,质量至上,全面发展,突出特色”的办学理念,确立“建设热带特色鲜明的国际化高水平医科大学”的发展目标,努力开辟学校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学校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第七条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拓展留学生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确立“以岗位胜任力和领导力为核心,彰显个性发展,培养具有良好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一定创新精神,具备终身学习能力和继续发展潜能的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第八条学校以医学门类为主体,理学、管理学、工学等多学科交叉渗透、协调发展。第二
6、章举办者与学校第九条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第十条举办者任命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监督学校依法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第十一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提供和保证学校办学资金;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统筹协调政府部门、社会与学校的关系。第十二条举办者支持学校建设成为国内同类型高水平大学。第十三条学校的权利:(一)依法按照本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医疗及其他社会服务,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S)依法根据地方发
7、展和学校办学需要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和省教育厅核定的当年招生计划,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五)依法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对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相应学位。(六)依法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医疗服务、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的合作。(七)依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A)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在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
8、、科研机构,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和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依法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九)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十)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并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自主调整执行标准。(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学校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二)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履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国际交流合作职能,保证
9、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四)执行国家和海南省的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政策,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五)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实施民主管理。(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七)维护安全与稳定,建设平安校园。(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组织与结构第一节学校管理结构第十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海南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
10、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第十六条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
11、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
12、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A)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
1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第十七条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议题由常务委员会确定。党委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学校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遇有
14、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常务委员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
15、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第十八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卫生和健康工作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赋予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医疗及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
16、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A)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
17、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
18、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海南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
19、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二)审议学校学科及专业的设置、改革与调整,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三)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评议教学
20、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四)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重大项目的立项验收等。(五)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校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六)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七)审议、咨询由校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依其章程经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
21、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的咨询、决策和审议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教学工作发展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方案。(二)审议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核、通过各专业教育计划,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工作评估、专业认证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三)审议学校教学规章制度等重要教学工作文件。(四)围绕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对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与建议。(六)审定主要教学奖惩。(七)监督、检查教学运行情况和教学管理工作状况,开展与教学工作有关的专题调研,提出建议、意见、报告。(A)处理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的申诉案件。(九)指导各院、部
22、(系)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各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资深教学专家、学生及利益方代表组成委员。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策事项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超过与会委员半数方为通过。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的评定、授予或撤销,评估学位授予质量。其主要职责是:(一)审定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二)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办法。(三)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四)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审核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和作出授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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