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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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讲合同法分则(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第一节 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三、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向对方借款的一方称为借款人,出借钱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借款合同依据贷款人的不同可以区分为金融 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特征为:,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金钱,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钱款所有权的合同。详述之,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金钱,金钱既是可消耗物,又是特殊的种类物,金钱占有的移转,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即发生金钱所有权的移转,因此,
2、借款合同系属移转财产 所有权 的合同。2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还款期限届至时,借款人无须返还原物,仅须返还同样数量的金钱即可。,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一)概念及特征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1)、有偿性。(2)、要式性。(3)、诺成性。,(1)有偿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
3、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2)要式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3)、诺成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
4、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系指生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贷款人的合同义务。,按期、足额提供借款。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
5、赔偿损失。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主合同义务。,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2)、借款人的合同义务。,、依约提供担保。借款人应依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该项义务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生效之前。,如实申报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该项如实申报义务也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义务生效之前。,容忍义务。,在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6、该项义务基于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借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按期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
7、一并支付。利息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按期返还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确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3、金融借款合同的终止,(1)借款合
8、同因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合同而终止。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对合同继续展期的,则合同终止,借款人应依约定将借款及利息返还给贷款人,借款合同因此而消灭。(2)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借款合同因贷款人的解除而终止。此外,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也适用于借款合同。,三、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比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有利息条款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第二节 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 二、租赁合同的分类三、租赁合同的形式 四、租赁合同的效力五、租赁合同的终止,一
9、、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中交付租赁物供对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租人,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称为承租人。,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一)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二)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三)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四)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租赁合同以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物为直接目的,承租人所取得的仅是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非租赁物的所有权。与租赁合同的根本区别。由于租赁合同转移的仅是租赁物的使用权,该权利属物权化的债权,因而承租人并不享有对租赁物的处分权,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消费借贷合同的重要一点。,租赁合同具有
10、临时性的特征,不适用于财产的永久性使用。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都规定了租赁合同的最长存续期限。我国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二、租赁合同的分类,(一)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以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标准,可将租赁合同分为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租赁合同,为动产租赁合同;以不动产为标的 物的租赁合同为不动产租赁合同。动产租赁包括一般的动产租赁、动物租赁、船舶租赁、汽 车租赁等;不动产租赁在我国主要指房屋租赁,另外土地使用权租赁、承包经营权租赁、宅基地使
11、用权租赁等也视为不动产租赁。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法律一般对不动产租赁有特殊的要求,如进行登记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应注意的是,登记备案既非合同的成立要件,也非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动产租赁一般没有这些要求。,(二)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以租赁合同是否有固定期限为标准,可将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定期租赁合同指合同约定有明确期限的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情形:,其一为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其二为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期限约定为6个月以上,但未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又
12、就租赁期限产生争议的,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其三为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不定期租赁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终止合同。,三、租赁合同的形式,不定期的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无须采取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定期租赁合同也为不要式合同,但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有争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四、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一)出租人的义务(二)承租人的义务(三)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
13、一)出租人的义务,1、交付租赁物并保证承租人正常使用、收益的义务。由于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无须将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交付租赁物是出租人于租赁合同成立后的一项债务 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如果租赁物有使承租人不能为正常使用、收益的瑕疵,出租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承租人已知道租赁物存在瑕疵的,其后不得解除合同,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承租人不仅应使交付的租赁物处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而且于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也应保持租赁物的这种适合于约定使用、
14、收益的状态。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为使用、收益。如因第三人 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承租人未及时通知出租人,就因此给 自己造成的损失,无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如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对出租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对租赁物有维修的义务。出租人的该项义务实际上是出租人保持租赁物使其合于使用、收益状态义务的延伸。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间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
15、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出租人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承租人未交付租金,出租人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其后的维修义务。,(二)承租人的义务,1、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后,应当依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使用租赁物的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如果未依照约 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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