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进出口税则注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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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进出口税则注释总注释一、本类的基本内容(一)除本类注释及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注释规定不归入本类的货品,以及在其他各类已具体列名的货品以外,本类包括所有用机械及电气方式操作的机器、装置、器具、设备及其零件,同时也包括某些既不用机械方式,也不用电气方式进行操作的装置和设备(例如,锅炉、锅炉房设备、过滤装置等)及其零件。不归入本类的货品主要有:1、任何材料制成的卷轴、纤子、筒管、线轴等(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但经轴不应视为筒管、卷轴或类似品,而应归入品目84、48o2、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的通用零件。例如,钢铁制的丝
2、、链、螺栓、螺丝钉及弹簧(品目73、12、73、15、73、18或73、20)及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品(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品目83、01所列的锁;品目83、02所列的门窗等用的配件及架座。塑料制成的类似品也不归入本类而应归入第三十九章。3、品目82、07所列的可互换工具;其他类似的可互换工具应按其工作部件的构成材料归类(例如,橡胶制的归入第四十章;皮革制的归入第四十二章;毛皮制的归入第四十三章;软木制的归入第四十五章;纺织材料制的归入第五十九章;研磨料等制的归入品目68、04;陶瓷制的归入品目69、09等)。4、第八十二章所列的其他物品(例如,工具、工具刀头、刀具
3、及切割刀片、非电动理发推子及某些家用机械器具),以及第八十三章所列的物品。5、第十七类所列的物品。6、第十八类所列的物品。7、武器弹药(第九十三章)。8、具有玩具、游戏品或运动用品性质的机器或装置,以及明显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的零件及附件(包括非电动的发动机,但不包括液体泵及液体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它们应分别归入品目84、13或84、21;也不包括电动机、变压器及无线电遥控装置,它应分别归入品目85、01、85、04或85、26)(第九十五章)。9、用作机器零件的刷子(品目96、03)o(二)一般来说,本类所列的货品可用各种材料制造。其中大部分是贱金属制的,但本类也包括某
4、些用其他材料制成的机器(例如,全部用塑料制成的泵),以及用塑料、木材、贵金属等制成的零件。但本类不包括:1、塑料制的传动带或输送带(第三十九章)、未硬化硫化橡胶制品(例如,传动带或输送带)(品目40、10)、橡胶外胎、内胎等(品目40、至40、13)及垫圈等(品目40、16)。2、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品。(例如,织机用的皮结)(品目42、05)及毛皮制品(品目43、03)o3、纺织材料制品。例如,传动带或输送带(品目59、10)、毡垫及抛光轮(品目59、11)。4、第六十九章所列的某些陶瓷制品(参见第八十四章及第八十五章总注释)。5、第七十章所列的某些玻璃制品(参见第八十四章及第八十五章总注释)。
5、6、全部用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品目71、02、71、03、71、04或71、16),但不包括已经加工但未装配的电唱机唱针用蓝宝石或钻石(品目85、22)o7、金属丝或金属带制成的环形带(第十五类)。二、零件(本类注释二)一般来说,除上述第一部分所列不归入本类的货品以外,凡明显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种机器或装置(包括品目84、79或85、43所列物品),或同一品目所列同类机器或装置的零件,均应与有关机器或装置一并归类。但下列零件则归入单独品目:(一)品目84、07或84、08所列发动机的零件(品目84、09)o(二)品目84、25至84、30所列机器的零件(品目84、31)o
6、(三)品目84、44至84、47所列纺织机器的零件(品目84、48)o(四)品目84、56至84、65所列机器的零件(品目84、66)o(五)品目84、70至84、72所列办公室用机器的零件(品目84、73)o(六)品目85、01或85、02所列机器的零件(品目85、03)o(七)品目85、19或85、21所列装置的零件(品目85、22)o(A)品目85、25至85、28所列装置的零件(品目85、29)o(九)品目85、35、85、36或85、37所列装置的零件(品目85、38)o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本身已构成本类某个品目(品目84、87及85、48除外)所列物品的零件。这些物品即使用作某种机器的
7、专用零件,仍应归入其具体列名的品目。本规定特别适用于:1、泵及压缩机(品目84、13及84、14)o2、品目84、21所列的过滤机器及装置。3、起重及搬运机器(品目84、25、84、26、84、28或84、86)。4、龙头、旋塞、阀门等(品目84、81)o5、滚珠轴承、滚子轴承、滚针轴承,以及公差不超过1%或0、05毫米(以相差数值较小的为准)的抛光钢珠(品目84、82)o6、传动轴、曲柄、轴承座、滑动轴承、齿轮及齿轮传动装置(包括摩擦传动装置、齿轮箱及其他变速装置)、飞轮、滑轮与滑轮组、离合器及联轴器(品目84、83)o7、品目84、84所列的密封垫及类似的接合衬垫。8、品目85、01所列的
8、电动机。9、品目85、04所列的变压器及其他机器及装置。10、组装成电池组的蓄电池。Ih加热电阻器(品目85、16)。12、电容器(品目85、32)o13、电路的开关、保护等用的电气装置(例如,开关、熔断器、接线盒等)(品目85、35及85、36)。14、用于电气控制或电力分配的盘、板、台、柜及其他装置(品目85、37)o15、品目85、39所列的灯。16、品目85、40所列的电子管及品目85、41所列的二极管、晶体管等。17、电气设备用碳精制品(例如,弧光灯碳棒、碳电极及碳刷)(品目85、45)o18、各种材料制的绝缘子(品目85、46)o19、品目85、47所列的电气设备等用的绝缘配件。其
9、他可确定为机器零件,但非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种机器或某类机器(即通用于不同品目所列的多种机器)的物品,应归入品目84、87(非电气零件)或品目85、48(电气零件);但上述各项所列物品除外。上述零件归类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品目所列货品的零件:品目84、84(密封垫等)、85、44(绝缘电线)、85、45(电气设备用碳精制品)、85、46(绝缘子)或85、47(线路导管);其他的这类零件一般应按其构成材料归入相应的章内。机器零件不论是否制成成品,即可使用,均应归入本类;但钢铁制的粗锻件应归入品目72、07o三、附属装置(参见归类总规则二(一)、三(二)及本类注释三及四)附属的仪器及装置(例如,压力计
10、、温度计、水平仪或其他测量或检验仪器、产量计数器、时钟机构开关、控制板、自动调节器等),如果与所属机器设备同时报验,并专用于测量、检测、控制或调节某种机器或装置(可以是组合机器(参见以下第六部分)或者功能机组(参见以下第七部分),应与有关机器设备一并归类。但用以检测、控制或调节多台机器(不论是否同一类型)的附属仪器及装置应归入其所属的适当品目。四、不完整机器(参见归类总规则二(一)本类所指的机器或装置,不仅包括完整品,也包括不完整品(即已把有关零件装配成具有完整机器基本特征的机器)。因此,一台机器如仅仅缺少飞轮、底板、研光滚筒、工具夹具等,仍应与完整机器归入同一品目,而不应作为零件单独归类。同
11、样,在正常情况下往往配有电动机的机器或装置(例如,品目84、67所列的手提式电动工具),即使在报验时没有带电动机,也应按相应的完整机器归入同一品目。五、未经装配的机器(参见归类总规则二(一)为了便于运输,许多机器或装置运输时处于未装配状态。虽然这类货品事实上只是一套零件,但仍应作为机器归类,而不应作为零件单独归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报验时未经装配的具有完整机器基本特征的不完整机器(参见上述第四部分,同时参见第八十四章及第八十五章的总注释)。但超过组成完整机器或具有完整机器基本特征的不完整机器所需数量的未装配零件,应归入其所属的适当品目。六、多功能机器及组合机器(本类注释三)一般来说,多功能机器
12、应按机器的主要功能归类。多功能机器(例如,利用可互换刀具加工金属的机床),可进行不同的机械加工(例如,铳削、镇削、磨削)。在不能确定机器的主要功能,而且根据本类注释三的规定,条文也没有列出其他要求时,可运用归类总规则三(三)进行归类。例如,当多功能机器看起来可归入品目84、25至84、30、品目84、58至84、63或品目84、70至84、72的几个品目时,可运用归类总规则三进行归类。组合机器是由两台或多台不同类型的机器或器具组成的整套设备,各台机器可同时或序贯执行各自的功能,这些功能一般是互补的,不同的功能列在第十六类的不同品目中。这种组合机器也应按其主要功能归类。这类组合机器举例如下: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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