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林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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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林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院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院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第三条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风气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
2、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五条学院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第六条学院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七条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以及相关事宜的咨询、调查等工作。第八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3、(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第九条学院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第十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将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将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调查组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院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等,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
4、项目的,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第十二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第十三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第十四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第十五条调查组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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