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3)1号)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无线电领域监管效能,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3年2月14日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动实施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
2、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监管对象”),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开展分级分类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部门职责)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统筹信用评价标准制订、信用评价组织等工作,综合监管对象相关信用信息,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等级高低等因素,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第二章信息归集第四条(信息范围)开展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综合考虑监管对象
3、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第五条(基本信息)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二)无线电相关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信息;(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基础信息。第六条(失信信息)监管对象的失信信息包括:(一)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被适用一般程序处以行政处罚的;(二)在申请无线电相关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三)欠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经催缴后,仍拒绝缴纳的;(四)因监管对象自身原因两次被撤销无线电相关许可的;(五)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且拒不消除的;(六)利用无线电开展犯罪活动的
4、;(七)在检查人员开展检查中,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或者阻挠、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被予以行政、刑事处罚的;(八)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应当列入失信信息的。第七条(其他信息)其他信息包括:(一)监管对象报送相关年度报告情况、办理注销手续情况等其他行业管理信息;(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三)失信行为信用修复信息;(四)监管对象自主提供或授权归集的信息。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八条(评价方式)市经济信息化委综合考虑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形成符合无线电领域特点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监管对象的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评价;并根据实际评价运行情况,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 经济 信息化 委员会 关于 印发 无线电 领域 信用 分级 分类 监督管理 办法 试行 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2263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