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docx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docx(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乐政办发(2022)60号)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乐清市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1日乐清市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若干政策(试行)为加快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工作推进,进一步有效提升土地利用率,缓解我市企业生产空间压力,根据浙江省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浙政发(2021)31号)、温州市老旧工业区改造提升三年行
2、动方案(2022-2024年)(温政办(2022)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一、用地政策(一)放宽准入门槛1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5年以上的工业区块(厂房),可按规定纳入市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项目库。2 .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使用,目前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且确需实施升级改造的,可按规定纳入市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项目库。此类用地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可按政策完善用地手续。3 .用途为工业用地且现状为工业企业生产用地的区块(厂房),后规划功能调整为非工业用地或在城乡规划范围外,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时满足地块在五线(道路红线、绿地绿线
3、、河道蓝线、基础设施黄线、文物紫线)范围外或在五线范围内但改(扩)建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应开展专题论证形成论证报告),企业承诺按照新规划实施要求拆除的,按原老旧厂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经属地乡镇(街道)、功能区、有关部门审核,市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纳入我市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项目库。4 .所有改造提升项目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时要明确规定:擅自将工业用地改变为其他经营性用途的,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完善用地手续1.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使用,企业与村集体签订土地补偿协议,经村集体依法表决同意,土地保留集体所有性质的,以村集体名义申请改造建设,
4、改造完成后,可采用使用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方式出租给企业;2.土地转为国有性质的,以出让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租赁给企业;3.符合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的,按照入市政策规定供应给企业。(三)完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使用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保留的历史既有工业厂房,涉及完善用地手续、工程规划核实及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要求办理。涉及合法用地上的违建厂房,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现行标准审核认定相关技术经济指标,由市住建局审查认定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后,市综合
5、行政执法局根据现状审核通过的总平面图按违法建筑面积部分的工程造价5%T0%予以行政处罚。(四)延长使用年限改造提升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原始出让年限不足50年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于期限届满前申请续期补足至50年(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连片开发的,所有地块按连片地块中最长年限给予补齐;市政府批准后以协议方式办理,并按规定补交土地价款。(五)放宽相关建设指标在符合规划条件和安全生产情况下,放宽相关建设指标限制:容积率W5.0,建筑密度W65%,绿地率不作要求。鼓励探索建设复合型工业综合体,容积率宜高则高,建筑密度、限高、绿地率能宽则宽。对改造新增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六)完善功能配套在确保安
6、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经市老旧工业区块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用房,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至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至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用房在满足园区管理要求下,可按建筑面积的4%。配套部分小商业(小商业参照商业服务网点有关要求)。园区改造后,为提高园区运营管理能力,鼓励引入乐清市属国有企业作为第三方运营机构。(七)支持土地置换需异地搬迁的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项目,以协议出让方式
7、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面积或价值相当的工业用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原用地由市政府收回,置换地块按“标准地”指标要求进行考核。(八)支持连片改造在符合规划、权属清晰、双方自愿、价值相当,且有连片改造需要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之间进行空间位置互换或整合后重新按原用地面积确权,定量不定位进行分割登记。允许同一企业把相邻的多个工业地块并宗,配套用房集中设置、占比整体核算。位置相邻的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可按政策一并打包进入土地市场,通过公开交易或协议方式确定使用权人,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涉及改造无法独立分宗、不具备单独招拍挂出让条件、3000平方米以下且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20%的
8、零星建设用地(包括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或者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但不能单独出具改造条件的边角地,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可按照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供地手续,与邻宗土地合宗后,一并集中再开发。对拆除重建的项目,多数原权利主体同意改造,少数原权利主体不同意改造的,可积极探索政府裁决和司法裁判等方式。(九)严格分割转让改造后容积率2.5以上的项目,在保障自身生产需要外,允许新增改造面积不超过50%转让给其他企业或由市属国有企业回收。由市属国有企业回收的,转让比例可适当增加,具体采取“一事一议”,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宗地分割和物业分割的项目,受让对象应符合地块产业类型,
9、鼓励引入产业链上下游优质企业,并参照工业用地“标准地”政策、指标进行管理。在启动改造前,应先编制改造提升方案,方案须经属地乡镇(街道)、功能区审核通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指导工作,并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实施。1 .宗地分割。分割转让的宗地,分割后单宗用地的面积不得少于10亩,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及土地不得单独分割转让。土地转让时,买受人应与属地乡镇(街道)、功能区重新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对改造提升建设期限、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及相关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附件。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在分割前按规定完成闲置土地处置。2 .物业分割。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乐清市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若干政策试行 乐清市 人民政府 办公室 关于 印发 工业 区块 厂房 改造 提升 若干政策 试行 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2264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