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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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在矿产资源领域的战略和产业政策,切实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潜力、开发利用现状、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等因素,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矿产资源开发尤其是砂石资源进行合理布局
2、,推进机制砂配套矿山采矿权出让。优化各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林业局、水利局二、开展净采矿权出让工作1 .全市新出让采矿权全面实行净采矿权出让。拟新设立砂石土等直接出让的采矿权,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应急、住建、水利等职能部门及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联合实地踏勘。对涉及环境保护、使用林地、安全生产、水土保持要求,以及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控制线等情
3、况进行论证。按用地、用林有保障,可无干扰、无阻碍、无纠纷顺利进入矿区施工,能直接办理矿业权登记为标准,对涉及土地、林地确权,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处理,固定资产清场,用地、用林手续等处理到位后方可组织出让。采矿权一经出让,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2 .净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7)22号)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禁止由意向人垫资开展采矿权出让前期相关工作。允许将采矿权出让前期投入作为出让条件,在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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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矿产资源 开发 管理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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