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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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对于委托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委托程序,签订委托授权书。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住房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受所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是指涉及
3、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推广绿色建筑,推行绿色施工,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建立优质工程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配置与本地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监督力量。保障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的人员、经费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第七条市(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区(市、县)级工程质量
4、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业务指导和培训。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八条监督机构所配备的监督人员应按专业结构合理配置,其中建筑工程水、电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机构应配备市政专业技术人员。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监督机构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二)监督机构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三)监督人员应不少于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第十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5、)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在监督机构工作并具有相应工程类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土木工程类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三)具有从事相应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的专业技术能力;(四)经过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监督员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市(州)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厅对监督人员初次考核合格后,颁发监督员资格证书。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
6、知识继续教育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不得少于两人。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监督机构采用抽查、抽测和随机巡查相结合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情况;(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五)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六)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七)对发现的
7、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A)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质量保修期内及保修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协调处理。第十五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备案手续;(二)制订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S)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监督工程终止后,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质量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为15年。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性质、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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