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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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以下简称“火炬产业基地”)是集聚创新要素资源、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着力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区域经济创新发展的有效路径和地方科技工作的重要抓手。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火炬产业基地高端化、集群化、绿色化发展,加强火炬产业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火炬产业基地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针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细分产业领域,通过政府组织引导、各方优势资源汇聚、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形成的具有区域特色和产业特色、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显著支撑和带动作用的产业集聚区。第三条县(市、区)或省
2、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和特色产业优势创建火炬产业基地。第二章建设原则与评定条件第四条火炬产业基地建设坚持科技引领、产业带动、特色突出、绿色发展的原则。第五条火炬产业基地需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设立了由县级人民政府、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导的火炬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和协调工作机制,有职责明确的日常管理机构,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火炬产业基地建设工作方案。(二)编制了较完善的火炬产业基地建设规划,建设思路清晰,产业发展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力,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三)具有鲜明的产业特色。特色产业应为当地主导产业,有丰富的
3、特色产业资源;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特色产业已纳入上级主管部门发展规划。(四)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特色产业及其主要产品在本行业具有竞争优势,特色产业实现年营业收入应超过50亿元,或占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年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在节能环保、公共安全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五)具有较完备的科技服务体系。有一批支撑特色产业发展的科技服务机构和平台,开展创业孵化、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人才服务等相关工作。(六)具有较完备的技术创新体系。有在国内同行业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示范带动作用的科技领军企业、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
4、型中小企业;有由特色产业领军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牵头,各创新主体参与的创新联合体;有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有一定数量的创新领军人才和研发人员;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参与制定并形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R&D经费投入强度不低于3%o(七)产业集聚效应显著。能够整合利用内外部资源,形成特色产业领军企业带动,大中小企业协同,产业链上下游互动的产业链条,具有一定的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成立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产业促进组织。第六条一个县(市、区)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申报一家火炬产业基
5、地。已有火炬产业基地的原则上不再申报。第三章申报推荐与审核确定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或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火炬产业基地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基本情况、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规划,以及科技领军企业和关联企业情况表、研发机构情况表、科技服务机构情况表等相关附件材料。第八条火炬产业基地规范名称格式为:国家火炬AABB特色产业基地”。其中,“AA”为火炬产业基地所在县(市、区)名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规范简称,“BB”为火炬产业基地特色产业细分领域名称。第九条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为火炬产业基
6、地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特色产业是否符合本地区政府鼓励发展的方向进行审查。同意推荐后,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报科技部火炬中心。推荐意见应说明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火炬产业基地布局的整体考虑及推荐理由。第十条科技部火炬中心原则上每年按计划开展火炬产业基地申报工作。对申报主体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论证。评议结果在科技部火炬中心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第四章总结评价与提升发展第十一条科技部火炬中心原则上每年对火炬产业基地进行总结评价。总结评价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火炬产业基地建设进展情况、特色产业发展成效、产业技术创新
7、能力、产业发展生态、创新体系建设等。总结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整改。对于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整改的,科技部火炬中心将取消其火炬产业基地资格。火炬产业基地评价指标体系将另行发布。第十二条科技部火炬中心建立火炬产业基地梯度培育机制,引导火炬产业基地集群化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火炬产业基地申报创新型产业集群。符合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申报要求并通过评审的,纳入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管理工作体系。第五章组织管理与支撑保障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或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火炬产业基地的建设主体。应强化对火炬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和协调促进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火炬产业基地特色产
8、业的分析研判,组织实施火炬产业基地建设规划,探索火炬产业基地发展新机制新模式,促进火炬产业基地高质量建设和发展。第十四条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火炬产业基地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统筹本地区火炬产业基地的申报与推荐,对本地区火炬产业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进行监督,指导火炬产业基地规范化发展。结合本地区发展需求,将火炬产业基地及其特色产业发展列入本地区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在政策、资金、科技项目、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撑保障。第十五条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全国火炬产业基地的宏观管理与统筹协调。提出全国火炬产业基地发展总体思路并组织推进,组织开展年度申报与总结评价,开展经验交流与宣传培训,协调配置相关资源促进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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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火炬 特色产业 基地 建设 管理办法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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