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docx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docx(1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巢政(2022)10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22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巢湖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25日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
2、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确定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简称市征收办)为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土地储备、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四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
3、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建设活动需要,合理确定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
4、度计划。第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回国、大中专生毕业、军人退伍复员、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的除外);(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区位、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登记应当同时采取书面
5、登记和现场拍摄两种方式进行,登记结果应当经现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和被调查登记家庭成员代表三方共同签字确认,被调查登记家庭成员代表不同意签字确认的,调查登记人员应当在登记表中加以备注。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根据工作需要,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参与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登记工作。经书面通知后,被征收人仍不配合调查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通过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勘测结果进行登记,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经调查拟征收范围内存在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物,市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
6、认定和处理。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调查登记的同时,应当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征收范围内各类房屋进行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房屋征收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选制。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所有符合项目条件的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代表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采用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市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第九条房屋征收
7、部门依据预评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程序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情况进行整体评估。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市人民政
8、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三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房屋征收工作,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第三章征收补偿第十四条征收补偿资金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工作和安置房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含直管公
9、房租赁证或者直管公房租赁协议等,下同)、房屋登记簿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记载的面积和用途,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应当依据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确认;不动产权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第十六条房屋无有效证件的,但在2001年地形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的,可以结合2001年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以及因
10、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搬迁奖励。第十八条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安置房。第十九条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认定的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征一补一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第二十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结合安置面积调增系数确定应安置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安置面积调增系数按照产权调换安置房所在楼栋总层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巢湖市 人民政府 关于 印发 国有土地 房屋 征收 补偿 办法 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2275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