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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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88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强化补充耕地项目全过程监管,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2月9日广东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规范补充耕地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
2、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主导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项目,是指为落实国家关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通过工程措施新增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并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1 .将农用地中的非耕地、未利用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垦为水田、旱地、水浇地的新增耕地项目;2 .将耕地中的旱地、水浇地改造为水田,以及耕地地类未变化仅提升耕地质
3、量的提质改造项目;其他需要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土地整治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的土地整治机构或镇级人民政府等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单位,具体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我省招投标、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项目各阶段的作业单位,且不得再将项目工程转包、分包。第六条各地要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按照“谁建设、谁管理”原则,加强项目整体谋划,对补充耕地项目选址立项、勘测设计、预算、实施、验收、报备入库、后期管护、资金使用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管理,强化日常监管,确保新增
4、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第二章项目选址和立项第七条选址条件:(一)规划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优先在耕地集中整治区内选址,推动耕地集中连片保护和耕地质量提升。涉及滩涂地的,应按照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高标准农田项目区的,应优先选择“三调”以来非耕地区域,并充分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二)面积、坡度及土壤条件。拟选的单个地块或其与周边相邻耕地地块连片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亩、实地坡度原则上小于15度;符合或通过合理措施整治后可符合耕地土壤相关标准;(三)水源及耕作便利度。具备长期稳定的灌溉水源,尽量满足自流灌溉条件,其中计划新增水田地块水源自留灌溉条件满足或通过
5、合理措施整治后可满足水稻种植季灌溉需求;交通方便,有道路可通达项目区,便于工程施工,整治后能满足农业生产运输需要;(四)土地权属条件。经项目涉及地块的土地权属人(所有权人、承包权人、经营权人、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下同)同意,项目区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晰、无争议;(五)地类条件。1 .新增耕地地块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土地“二调”)以来均应为非耕地地类。项目立项前三年遥感影像显示或实地踏勘为耕地的地块,可一并纳入整治范围,但不能形成新增耕地数量和粮食产能指标。2 .新增水田地块土地“二调”以来均应为非水田地类。项目立项前三年遥感影像显示或实地踏勘为水田的地块,可一并纳入整治范围,但不能形成
6、水田指标。3 .耕地地类未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的地块,项目立项时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应为耕地地类。第八条禁止选址区域:(一)土地权属不明晰或有争议的地块;(二)全国国土调查坡度25以上的陡坡地;()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以及自然保护区、水土流失易发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四)不稳定耕地范围或项目建成后属于不稳定耕地的范围;(五)土壤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六)长期稳定灌溉水源无法保障的区域;(七)河道湖区范围内的地块(以自然资源部认可的河流湖泊岸线及最高水位线范围为准);(A)国家规定禁止开发的其他区域。第九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开
7、展实地踏勘选址,按照相关规范采集土壤样品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壤化验专业机构进行土壤检测,利用广东省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监测监管系统对拟选地块坐标进行数据预检(可调整地类不作为地类审查的限制性条件),确定项目选址范围,并制作标识立项规模和计划新增耕地范围的建设前高清正射影像图(分辨率优于0.1米)。涉及园地、坑塘水面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以及未利用地纳入土地整治范围的,须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出具论证意见(须具体体现各有关部门参与论证的意见),并将论证范围线上传广东省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监测监管系统,按照前款规定开展踏勘选址、土壤检测和数据预检。
8、第十条项目选址确定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组织作业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新增耕地面积、耕地质量、灌溉保证率、稳定水源、排涝能力、土壤有机质含量、有效土层厚度、耕作层厚度、土壤质地、土壤Ph值、田面平整度、交通通达度等关键建设指标。垦造水田项目,还应当包括新增水田面积、防渗保水能力、地下水位等建设指标。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应充分调查已选地块土地权属人的意愿,造册登记地块的土地权属、青苗、地上附着物等,编制补偿补贴等相关方案,并做好土地权属调整相关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专章说明前期踏勘选址、土壤检测、土地权属调整以及园地、坑塘水面、未利用地等
9、评估论证情况,并对项目投资估算和效益进行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图应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第十一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行业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充分征求县级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在评审通过后批复立项。项目选址涉及第八条禁止性规定的,不得通过立项。经批准的项目立项资料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立项备案资料:(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二)项目区国土空间规划图(局部图);(三)项目区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图);(四)项目区耕地质量图(涉及耕地的提供);(五)项目区灌溉规划图;(六)项目区初步规划图;(七)工程设计初步
10、图册;(八)土地权属人同意实施项目的证明;(九)青苗等补偿、激励补贴、地力培肥补贴方案;(十)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第三章项目勘测和设计预算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测绘单位对项目区进行比例尺不小于1:IOOO的地形图测绘。除了项目选址范围内的地块,与项目紧密相关的水源、道路、沟渠等要素以及项目实施可能影响的邻近地块均需一并纳入测绘范围。地形图测绘须将项目区内的田面高程以及田坎、道路、沟渠等地物准确实测标绘,成果必须符合相关测绘标准规范要求和信息报备规定,经测绘工程师签字,加盖测绘单位公章,并经建设单位实地核实确认后方可用于规划设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
11、设单位充分采集项目区地表水源情况、地下水位深度、水利设施条件、道路通达状况、有效土层厚度、土壤剖面构型、表土状况、周边土地利用状况等信息,利用自然资源部外业核查软件逐地块实时定位拍摄立项后、动工前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并按照相关规范采集土壤样品送有相应资质的土壤化验专业机构,进行土壤检测和出具土壤化验报告。项目规划设计新增耕地范围超出立项新增耕地范围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立项。第十四条在项目立项资料、实测地形图和高清正射影像图(分辨率优于0.1米)的基础上,建设单位组织规划设计编制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项目建设支出范围内的必要支出,定额标准没有规定的,
12、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参照相关工程建设预算定额标准计价,不另外增加工程总投资。规划设计方案应结合项目周边邻近地块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并对项目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平衡分析。因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在县域范围内落实补划任务,并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方案应专章说明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足补划地块的具体位置、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可按规定的用途和标准预留设施农业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应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并依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第十五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
13、织行业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方案进行评审,充分征求县级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评审通过并报经有权限的财政部门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出具预算批复后,批复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经审批的规划设计与预算资料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规划设计与预算未经批复的项目,不得开展施工单位招标。第十六条项目实施涉及的青苗等补偿费、建设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偿费、收益降低补偿费、土地承包权人激励补贴和地力培肥补贴等费用应列入项目投资预算,并由建设单位按照与项目地块涉及的土地权属人或镇级人民政府签订的补偿补贴协议,直接发放给相关土地权属人。(一)项目实施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
14、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其他补偿费的补偿标准,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地区征地补偿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补充耕地的青苗等补偿方案,并由建设单位将补偿费直接发放给青苗、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人。(二)建设施工期间(从项目动工到项目竣工,以开工、竣工令为依据,精确到月,下同)造成土地经营权人无法种植的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参照项目立项当年或项目周边同期同类地块的租地价格确定并将补偿费直接发放给土地经营权人。(三)项目竣工后,垦造水田项目连续种植水稻造成土地经营权人相对经济收益降低的补偿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参照项目立项当年或项目周边同期同类地块的租地价格确定,补偿年限不少于三年。
15、其他补充耕地项目连续种植粮、棉、油、糖、菜等符合耕地地类认定要求的农作物,造成土地经营权人相对经济收益降低的补偿标准和年限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镇级人民政府应在土地经营权人每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等符合要求的农作物后,分年度发放给土地经营权人。未按要求落实种植的,不得发放收益降低补偿。(四)对项目涉及地块的土地承包权人实行至少三年的激励补贴。垦造水田项目按每亩每年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分年度补贴给土地承包权人。其他补充耕地项目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未按要求落实种植的,不得发放激励补贴。(五)对项目涉及地块的土地经营权人实行至少三年的地力培肥补贴,用于项目涉及地块
16、地力的保护和提升。补贴标准和实施年限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及项目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未按要求落实地力培肥的,不得发放补贴。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七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全面加强项目施工的制度、安全、质量、进度、成本、合同等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施工日志记录,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可有偿聘请项目涉及村庄农民代表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员。鼓励建设单位组织当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工投劳等多种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建设,并获得经济收益。第十八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变更方案,征得涉及地块的土地权属人同意后,按程序报
17、批。项目设计方案变更不得增加项目总投资预算,确需增加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预算方案。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技术变更。减少新增耕地或水田面积、降低工程建设标准或降低耕地质量所造成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其余变更属于技术性变更。重大变更由建设单位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变更规划设计方案组织评审和审批,并将变更批复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技术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变更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并办理变更相关手续后实施,变更材料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加强监理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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