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的通知(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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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的通知(粤教助(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切实帮扶特别困难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一)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关于印发V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教育厅2023年1月31日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第一
2、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风险、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参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关于印发V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号)(以下称操作规程),制定本操作细则。本操作细则适用于由金融机构开办的广东省户籍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称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广东省高校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称校园地助学贷款)。第二节主要内容本
3、操作细则包括基本要求、救助对象及条件、操作流程和其他工作等。一、基本要求。明确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规范资金管理和账户管理;明确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二、救助对象及条件。明确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救助对象,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需要准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三、操作流程。规范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操作流程,明确初审和复核各环节工作,以及各相关单位的职能与责任。四、其他工作。规范救助完成后的后续管理、征信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其他相关事项。第三节概念界定一、国家助学贷款:指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通过教育部门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的,享受财政贴息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二、借款学生:指通过
4、教育部门和经办银行的审核,在校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含在校生和毕业生)。三、还款救助:指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省助学办)、有关地市、各高校利用学生资助相关资金,为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四、基层机构:指组织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以下称县级中心,含个别以市为单位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组织办理校园地助学贷款的高校。五、申请人:指向基层机构提出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六、被救助人:指通过还款救助申请审查,获得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第二章基本要求第
5、一节救助资金一、资金来源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学生奖助基金、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以及其它用于高校学生资助的资金。校园地助学贷款的还款救助资金,由各普通高校按上述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渠道提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还款救助资金主要从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中优先安排,省助学办会同经办银行在向县级中心拨付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时,预先提取还款救助备用资金(提取比例根据还款救助金额和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额度确定),存入省教育厅在经办银行设立的还款救助资金账户。二、还款救助资金的账户管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省级还款救助资金实
6、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日常管理和使用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校园地助学贷款的还款救助资金,各高校可视需要开设还款救助专门账户,还款救助资金和账户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三、地市或高校单独与金融机构开办助学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账户管理地市或高校单独与金融机构开办的助学贷款,其还款救助由相关地市或高校参照上述条款落实还款救助资金,并视需要开设还款救助专门账户,还款救助资金和账户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二节职责分工一、省助学办省助学办负责全省的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主要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专账的设立,资金的归集、保管和统筹使用,组织县级中心开展
7、还款救助,指导高校落实资金并开展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汇总全省还款救助申请材料和信息等,对基层机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二、县级中心县级中心负责本地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工作,主要包括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提交材料,向省助学办汇总报送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三、高校高校负责本校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工作,主要包括落实还款救助资金,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提交材料,向省助学办汇总报送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四、经办银
8、行经办银行负责配合省助学办和基层机构做好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专账的管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的还款救助资金的明细核算、资金划付和入账等相关工作。第三章救助对象及条件第一节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包括五类借款学生:一、死亡、失踪的借款学生;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毕业借款学生;四、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五、家庭经济困难,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未就业毕业借款学生。第二节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一、死亡、失踪类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
9、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三、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借款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申请人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且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四、患有重大疾病类借款学生本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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