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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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暂行办法为规范动物防疫审查场所选址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估办法。一、评估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辖区内新建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地址变更后场所的选址审核。二、评估原则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病为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开展动物防疫审查场所建设前选址评估。三、评估内容(-)评估要素各市县结合场所周边
2、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行政区划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结合本办法要求,制定细化评估方案,实施选址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二)评估要点1.动物防疫风险评估内容包括:(1)场所周围的天然屏障:周边有无河流、山丘、湖泊、树林等隔断情况;(2)场所的人工屏障:入场道路交叉情况、有无绿化隔离带、围墙等物理隔离以及房舍、设施的隔断等情况;(3)场所周边环境:场所与周边居民、工业区、活畜禽交易市场、水源保护地、禁养区、主干道以及相关场所的距离与分布情况;(4)场所周边相关动物分布:场所周边1公里内相关畜禽的分布与密度;(5)场所所在县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状况:禽:禽
3、流感、新城疫;猪: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伪狂犬病;牛羊:口蹄疫、布病、结核病;犬:狂犬病;其他动物选取危害大的病种若干进行调查;(6)制度建设:建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情况;(7)行政区划:场所所在地与其他行政区划的距离。2.场所在生活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畜禽养殖禁养区等范围内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通过。四、评估程序()评估主体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二)评估专家组成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评估专家组,有条件的成立专家库,也可从全省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委员会聘请委员担任评估专家(委员名单见附件)。每次从库中抽取专家,项目评估专家人数应为单
4、数,且不少于3人,1人任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需具有畜牧兽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畜牧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动物卫生监督、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疫病防控、屠宰行业管理等相关工作满2年或现从事动物卫生监督、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疫病防控、屠宰行业管理等相关工作满5年)。(三)评估工作程序L相关场所申请人提出评估申请,需提供评估内容涉及的相关材料:(1)场所选址地理位置图和概况。说明周边半径1公里内自然屏障、道路、畜禽分布及数量情况;标明以上4种场所的分布情况以及距离;标注周边居民、工业区、活畜禽交易市场、水源保护地分布及距离。(2)场所设计方案。对没有天然屏障条件的场所,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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